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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持有型犯罪的观点,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功利主义考虑,而在司法证明理论上并无重大突破,而这种功利取向在实践中会带来种种违背公平正义的流弊.文章最后主张应当摒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的观点,而还其不作为犯罪的真正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