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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因此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时,股东只用认缴相应的注册资本即可。但是首先,实行认缴资本制会导致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丧失,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在二元资本公示格局下,由于债权人难以及时获知公司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加之股东出资催缴程序的不完善,更是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不利境地。为此,应当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构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正确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