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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化时代,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功能,强化网络监督,对于我们拓宽监督渠道,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长远的意义。本文综合分析了网络监督的特点,从利用网络强化廉政教育、网络信息公开、加强网络监督的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网络监督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 网络监督 预防腐败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正经历着由娱乐应用向价值应用的转变。互联网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快速便捷的信息,同时也成为了一种举足轻重的舆论工具,披露和举报社会生活中各种违法、违纪以及不道德的行为。网络正在改写传统预防腐败的方式,它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特点,使得各国政府紧跟时代步伐,纷纷将其作为预防腐败的新利器。
一、网络监督对预防腐败的作用
网络监督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发帖、博客、论坛等形式,网民对一定的社会事件或是权力行使者的行为和言行进行监督,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追求真理和真相的过程,切实保障人们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结果。 这种监督方式是互联网时代公民监督的一种新形式,它不具有法律和党纪的强制力,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是间接的。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披露功能和举报功能上,即通过对事实真相的揭露,进而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凭借互联网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优越性特点,同时也很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
二、网络监督的特点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工具,它能迅速地将分散的民众聚集起来,形成了一张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网,用实际效力向人们展示了其越来越强大的监督力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网络监督的便捷性。
与传统的监督形式相比,通过互联网可以在短短的几秒钟内将一件小事图文并茂地传遍世界的每个角落。快捷的互联网为预防腐败给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通道。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的不断增加,为通过网络预防腐败提供了客观条件。网民只需将腐败行为披露在相关网络或者论坛上,网络就能够将这些信息在短时间内传递到各个网站,进而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使得腐败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有效地避免了传统如信访、上访等举报方式中效率低下的难题,使网络预防腐败成为一件低成本、高效率的工具。
(二)网络监督的开放性。
当前政府都主动将政务电子化、透明化、公开化,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网民通过政府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的新闻、文件、案例等及时地了解政策、法律法规,这样既掌握了政府机构及运行机制,又提高网民的民主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水平。在传统监督方式中,公民检举一般需要到指定地点,可能还要提供自己的真实材料,甚至要与被检举人进行对质。被檢举人或者关系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不利消息进行封杀,甚至会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公民检举腐败行为的积极性。而网络则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允许公民匿名检举,这较好地保护了举报人的安全,既减轻了公民的心理负担,又打消了检举者恐遭打击报复的顾虑,公民可以大胆地检举身边的不法腐败行为。
(三)网络监督的时效性。
网络监督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因此,很多问题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受到广泛的关注,从而增强了相关部门的紧迫感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在国外,网络监督日益成为监督政府、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在利用网络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不少网民都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分析问题也有一定的深度,也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参与者。加上目前现实生活中检举成功效率较低的情况下,他们更加相信网络本身巨大的舆论效应。网民在检举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都也很有可能成为惩治腐败的证据,网络的强大舆论压力确保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
(四)网络监督的抗干扰性和直观性。
网民通过网络自由、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网络资源共享的时代,网民发布的信息在网上共同参与分享,这时信息管理员就难以完全对所有信息进行把关。即使所发信息遭到封杀自己也能通过发帖声讨和抗议。检举材料与以往的相比,它把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元素集于一体,使网络监督更形象,更丰富多彩,更能吸引受众。加上多媒体技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尤其是电子监控系统的日趋完善,为网民更好地搜集证据和信息,让腐败行为及时地暴露在全社会网民的视野下,共同关注惩治腐败的进度提供了路径。
三、网络监督的措施
(一)运用网络推行廉政教育。
预防腐败离不开自律和他律两种方式,尤其是自律在预防腐败方面起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自律的养成是以公民的道德素质为基础的,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教育。许多清廉指数高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从主观上讲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提高公民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客观上讲有利于为廉洁从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传统信息传播技术相比,网络信息能被储存,克服了传统电视、广播、报纸等传递信息不易保存、容量有限的缺陷,网络信息可以储存,通过网络公开腐败案例具有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
第一、强化廉洁从政理论教育。我党为了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意识,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并通过中国纪检委网站、人民网等有重大影响的网站进行了公开,这样既便于广大领导干部即时学习,也有利于增进群众对我党的规范章程的了解,从而发动全社会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治理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都充分利用了网络的优势,比如澳大利亚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关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案例材料;新加坡政府和中国香港政府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方式,引导公众关注腐败问题,积极营造全民反贪氛围。
第二、充分利用网络丰富教育形式。利用网络搭建廉政教育平台,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党纪国法等相关的具体规定与廉洁勤政典型、腐败案例剖析等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文字和影像资料上传到网上,供领导干部讨论学习和推动广大公众参与讨论。同时,通过互联网将现实生活中典型的腐败案例经过计算机的处理,转换成文字、图画、照片、游戏、视频等信息进行大力宣传和教育,使公民充分认识和了解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等。网络媒体对于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公务人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以新闻报道、评论等多种形式给予曝光,能够教育、警示公民,抑制可能出现的腐败。
(二)运用网络推动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如果权力运行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从透明国际清廉指数的调查分析发现,信息的公开程度与清廉指数程度成正比。要实现权力信息的公开化,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将监督的范围扩大到公职人员个人。1883年英国议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治法》,以后被愈来愈多的国家仿效。 美国的廉政道德署是专门负责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工作,并与税收等部门联网共同监督公职人员财产变动,随时接受公众查询与监督。墨西哥制定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该法赋予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监督国家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德国、巴西也都有自己的一套财产公开制度。如果有关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不健全,那么在提高了相关部门查处腐败难度和成本的同时,更容易助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1995年以来,党和国家相继指定颁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等文件,这些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们对腐败的治理已经从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较好地与国际治理腐败的方式接轨。2005年上海制定的《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规定了详尽具体的内容,使得操作性更强。
第二、公开政务信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监督很难取得成效。政府信息公开是监督者有效监督的前提,也是当今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己经成为国际性的大趋势。2007年1月17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部专门的规定。它是我国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既能积极提高行政的可信度,也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证。首先,依托网络强化电子财务管理。目前,电子财务是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之一,全国大部分政府机构都实现电子化财务管理,为政府充分利用网络发布财务信息提供了便利。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实现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流转以及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控是政府管理的重点,同时这也是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基本工作。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电子财务管理系统可以供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共同审核监督,也便于相关负责人和部门及时掌握、了解财政状况,进而从源头上抑制腐败发生的机会。其次,依托网络打造政府工作电子化。政府电子化采购对杜绝传统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网络技术快速的信息传输功能减少了信息流通环节,有助于消除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信息缺失现象,提高政务透明度,使腐败行为无处藏匿。电子化采购使原来由政府代表与厂商代表的直接接触转化为政府代表与网络的互动过程,人人界面转变成了人机界面,并且所有过程都有电子记录在案,随着预算计划、经费支出、政府采购、官员任免条件、办事程序、官员收入及补贴等信息的公开,这大大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行政效率,显著降低了腐败行为发生的机率。
(三)完善网络监督制度。
为了规范网络监督腐败的行为政府必须加强网络监督制度建设工作。运用法律来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则。我国政府也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相关举报法律制度的制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保障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举报权利是宪法权利,容不得任何人侵犯。我们既要充分保障网民舆论的自由,也要强调网民承担相應的责任。如果在网络信息管理上不到位,还易导致信息泄露现象,举报人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对于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等不能给予保障,会极大地影响公民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因此,《举报人保护法》的制定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其法中还应当规定泄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由此造成举报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一方面减轻举报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能促使网络举报与现有的反腐机制良性互动,同时,也能够使现有预防腐败机制在网络举报配合下,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加强媒体法律制度的规范。新闻媒体的特点是传播快、覆盖面大。因此,新闻舆论对政府和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新闻机构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近年来,网络媒体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网络媒体有效地揭露了许多重大腐败案件的线索,最终使之得到有效地查处,维护了公平争议。与此同时,新闻舆论和公众监督也推动了我国党政部门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当然,媒体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信息失真报到、对党务政务进行诋毁、误传误播、发泄私愤等,为更加有效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制度化的监督运行机制。比如,制定《监督法》,使政府的行为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以促进其公开,这样就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制定《新闻法》,这样既能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又能间接地要求官方公开信息,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的思路与做法。然而,具体性的制度法规还有待健全和完善。
(作者:李 正,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刘保华,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注释:
黑龙江新闻网.从“躲猫猫”事件结果看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强化.
袁峰: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以互联网为工具的反腐败模式研究.2009年第11卷第6期.
关键词:网络 网络监督 预防腐败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正经历着由娱乐应用向价值应用的转变。互联网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快速便捷的信息,同时也成为了一种举足轻重的舆论工具,披露和举报社会生活中各种违法、违纪以及不道德的行为。网络正在改写传统预防腐败的方式,它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特点,使得各国政府紧跟时代步伐,纷纷将其作为预防腐败的新利器。
一、网络监督对预防腐败的作用
网络监督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发帖、博客、论坛等形式,网民对一定的社会事件或是权力行使者的行为和言行进行监督,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追求真理和真相的过程,切实保障人们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结果。 这种监督方式是互联网时代公民监督的一种新形式,它不具有法律和党纪的强制力,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是间接的。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披露功能和举报功能上,即通过对事实真相的揭露,进而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凭借互联网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优越性特点,同时也很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
二、网络监督的特点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工具,它能迅速地将分散的民众聚集起来,形成了一张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网,用实际效力向人们展示了其越来越强大的监督力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网络监督的便捷性。
与传统的监督形式相比,通过互联网可以在短短的几秒钟内将一件小事图文并茂地传遍世界的每个角落。快捷的互联网为预防腐败给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通道。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的不断增加,为通过网络预防腐败提供了客观条件。网民只需将腐败行为披露在相关网络或者论坛上,网络就能够将这些信息在短时间内传递到各个网站,进而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使得腐败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有效地避免了传统如信访、上访等举报方式中效率低下的难题,使网络预防腐败成为一件低成本、高效率的工具。
(二)网络监督的开放性。
当前政府都主动将政务电子化、透明化、公开化,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网民通过政府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的新闻、文件、案例等及时地了解政策、法律法规,这样既掌握了政府机构及运行机制,又提高网民的民主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水平。在传统监督方式中,公民检举一般需要到指定地点,可能还要提供自己的真实材料,甚至要与被检举人进行对质。被檢举人或者关系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不利消息进行封杀,甚至会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公民检举腐败行为的积极性。而网络则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允许公民匿名检举,这较好地保护了举报人的安全,既减轻了公民的心理负担,又打消了检举者恐遭打击报复的顾虑,公民可以大胆地检举身边的不法腐败行为。
(三)网络监督的时效性。
网络监督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因此,很多问题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受到广泛的关注,从而增强了相关部门的紧迫感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在国外,网络监督日益成为监督政府、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在利用网络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不少网民都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分析问题也有一定的深度,也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参与者。加上目前现实生活中检举成功效率较低的情况下,他们更加相信网络本身巨大的舆论效应。网民在检举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都也很有可能成为惩治腐败的证据,网络的强大舆论压力确保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
(四)网络监督的抗干扰性和直观性。
网民通过网络自由、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网络资源共享的时代,网民发布的信息在网上共同参与分享,这时信息管理员就难以完全对所有信息进行把关。即使所发信息遭到封杀自己也能通过发帖声讨和抗议。检举材料与以往的相比,它把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元素集于一体,使网络监督更形象,更丰富多彩,更能吸引受众。加上多媒体技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尤其是电子监控系统的日趋完善,为网民更好地搜集证据和信息,让腐败行为及时地暴露在全社会网民的视野下,共同关注惩治腐败的进度提供了路径。
三、网络监督的措施
(一)运用网络推行廉政教育。
预防腐败离不开自律和他律两种方式,尤其是自律在预防腐败方面起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自律的养成是以公民的道德素质为基础的,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教育。许多清廉指数高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从主观上讲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提高公民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客观上讲有利于为廉洁从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传统信息传播技术相比,网络信息能被储存,克服了传统电视、广播、报纸等传递信息不易保存、容量有限的缺陷,网络信息可以储存,通过网络公开腐败案例具有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
第一、强化廉洁从政理论教育。我党为了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意识,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并通过中国纪检委网站、人民网等有重大影响的网站进行了公开,这样既便于广大领导干部即时学习,也有利于增进群众对我党的规范章程的了解,从而发动全社会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治理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都充分利用了网络的优势,比如澳大利亚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关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案例材料;新加坡政府和中国香港政府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方式,引导公众关注腐败问题,积极营造全民反贪氛围。
第二、充分利用网络丰富教育形式。利用网络搭建廉政教育平台,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党纪国法等相关的具体规定与廉洁勤政典型、腐败案例剖析等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文字和影像资料上传到网上,供领导干部讨论学习和推动广大公众参与讨论。同时,通过互联网将现实生活中典型的腐败案例经过计算机的处理,转换成文字、图画、照片、游戏、视频等信息进行大力宣传和教育,使公民充分认识和了解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等。网络媒体对于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公务人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以新闻报道、评论等多种形式给予曝光,能够教育、警示公民,抑制可能出现的腐败。
(二)运用网络推动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如果权力运行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从透明国际清廉指数的调查分析发现,信息的公开程度与清廉指数程度成正比。要实现权力信息的公开化,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将监督的范围扩大到公职人员个人。1883年英国议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治法》,以后被愈来愈多的国家仿效。 美国的廉政道德署是专门负责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工作,并与税收等部门联网共同监督公职人员财产变动,随时接受公众查询与监督。墨西哥制定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该法赋予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监督国家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德国、巴西也都有自己的一套财产公开制度。如果有关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不健全,那么在提高了相关部门查处腐败难度和成本的同时,更容易助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1995年以来,党和国家相继指定颁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等文件,这些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们对腐败的治理已经从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较好地与国际治理腐败的方式接轨。2005年上海制定的《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规定了详尽具体的内容,使得操作性更强。
第二、公开政务信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监督很难取得成效。政府信息公开是监督者有效监督的前提,也是当今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己经成为国际性的大趋势。2007年1月17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部专门的规定。它是我国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既能积极提高行政的可信度,也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证。首先,依托网络强化电子财务管理。目前,电子财务是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之一,全国大部分政府机构都实现电子化财务管理,为政府充分利用网络发布财务信息提供了便利。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实现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流转以及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控是政府管理的重点,同时这也是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基本工作。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电子财务管理系统可以供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共同审核监督,也便于相关负责人和部门及时掌握、了解财政状况,进而从源头上抑制腐败发生的机会。其次,依托网络打造政府工作电子化。政府电子化采购对杜绝传统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网络技术快速的信息传输功能减少了信息流通环节,有助于消除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信息缺失现象,提高政务透明度,使腐败行为无处藏匿。电子化采购使原来由政府代表与厂商代表的直接接触转化为政府代表与网络的互动过程,人人界面转变成了人机界面,并且所有过程都有电子记录在案,随着预算计划、经费支出、政府采购、官员任免条件、办事程序、官员收入及补贴等信息的公开,这大大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行政效率,显著降低了腐败行为发生的机率。
(三)完善网络监督制度。
为了规范网络监督腐败的行为政府必须加强网络监督制度建设工作。运用法律来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则。我国政府也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相关举报法律制度的制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保障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举报权利是宪法权利,容不得任何人侵犯。我们既要充分保障网民舆论的自由,也要强调网民承担相應的责任。如果在网络信息管理上不到位,还易导致信息泄露现象,举报人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对于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等不能给予保障,会极大地影响公民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因此,《举报人保护法》的制定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其法中还应当规定泄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由此造成举报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一方面减轻举报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能促使网络举报与现有的反腐机制良性互动,同时,也能够使现有预防腐败机制在网络举报配合下,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加强媒体法律制度的规范。新闻媒体的特点是传播快、覆盖面大。因此,新闻舆论对政府和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新闻机构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近年来,网络媒体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网络媒体有效地揭露了许多重大腐败案件的线索,最终使之得到有效地查处,维护了公平争议。与此同时,新闻舆论和公众监督也推动了我国党政部门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当然,媒体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信息失真报到、对党务政务进行诋毁、误传误播、发泄私愤等,为更加有效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制度化的监督运行机制。比如,制定《监督法》,使政府的行为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以促进其公开,这样就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制定《新闻法》,这样既能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又能间接地要求官方公开信息,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的思路与做法。然而,具体性的制度法规还有待健全和完善。
(作者:李 正,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刘保华,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注释:
黑龙江新闻网.从“躲猫猫”事件结果看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强化.
袁峰: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以互联网为工具的反腐败模式研究.2009年第11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