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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市场关注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0月份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该《条例》浮出水面意味着监管部门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认可,也是金融监管方式改进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资背景金融机构强势垄断市场的局面,在客观上催生了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现象。虽然针对中小企业借贷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在概念上实现了金融产品的无缝对接,但因其不具备吸储功能、且向村镇银行转制又受到主发起人资质等瓶颈束缚,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容步伐缓滞。恰因此,以民营资本为主导的中小企业时常陷入供血不足的窘境当中,不得不倚仗以人脉乡情为纽带的民间融资平台。但接连发生的民间借贷崩盘事件也给业界敲响了警钟。
拟议中的《条例》对民间融资作出了诠释和定义,对出借人资金来源提出了合法性要求,并设立了民间融资利率的“干预红线”,将民间融资纳入到了正规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内,有助于引导民间借贷需求的合理释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个体贪欲膨胀所引发的风险。当然,创新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从已有条文中我们固然可以看到“堵不如疏”的监管思路转变,但具体举措还需在实践中不断试错和改进。
值得一提的是,借贷利率是民间融资活动中的核心要素,监管标尺的科学核定并非易事。该《条例》首次明确将政府干预民间融资利率的警戒线锁定在48%。不可否认,当地行政部门为确定这一“红线”做了大量实地调研取证工作,但一个现实问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当前一年期商业贷款利息6%为标准测算,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应控制在24%以内,明显低于行政监管红线。这意味着,48%的行政界限本身就是违背法律的,这在客观上给未来矛盾调节与违规惩处埋下了不确定因素,弱化了执法的严肃性。应当看到的是,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每笔民间融资所牵涉的要素条件也千差万别,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利率是科学的,还需要通过市场通过充分博弈给出答案,仅凭行政部门一己之力着实难以给出能平复众议的利率标准。一个极端案例就是,美国的“领薪日贷款”为工薪阶层提供10至15天的短期过桥借款,虽然折算后的年化收益率高达400%以上,但专业调查却显示,如果社区内有“领薪日贷款”等高利贷服务,住房按揭贷款破产率会减少一半、偷盗发生率减少30%。可见民间高利贷行为应当被辩证地看待,行政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根本性疏导还应放置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语境下完成。遗憾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缺位、金融市场竞争乏力等因素掣肘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以至于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参照对象缺失,给相关监管带来了难题。
除了民间融资利率的标准之争外,资金流向管控也关乎金融风险泡沫大小。实践表明,民间融资有相当比例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再度流向投机性利益链条之中,由此催生了大量金融风险隐患。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目前利润较为集中的上游资源类行业大都设立了高门槛,民营资本进入机会渺茫,而其发家的传统制造行业的利润却日趋微薄,投机炒作由此成为了“钱生钱”的捷径。殊不知,民间融资若失去实体产业的有力承接,就如同空中楼阁般随时面临着倒塌危象。主管部门需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上,撤去既有垄断领域的进入藩篱,放手让各路资本入场博弈。只有切实拓宽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才可能吸引社会游资大规模回流实体领域,促进各产业均衡、高效发展,而民间融通资金也易于借此探寻到保值增值的合理源泉。
民间融资披上合法外衣是金融制度的进步。未来,借贷标尺核定与资金流向监管等工作还需要深层次革新的全方位配合。
当前,国资背景金融机构强势垄断市场的局面,在客观上催生了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现象。虽然针对中小企业借贷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在概念上实现了金融产品的无缝对接,但因其不具备吸储功能、且向村镇银行转制又受到主发起人资质等瓶颈束缚,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容步伐缓滞。恰因此,以民营资本为主导的中小企业时常陷入供血不足的窘境当中,不得不倚仗以人脉乡情为纽带的民间融资平台。但接连发生的民间借贷崩盘事件也给业界敲响了警钟。
拟议中的《条例》对民间融资作出了诠释和定义,对出借人资金来源提出了合法性要求,并设立了民间融资利率的“干预红线”,将民间融资纳入到了正规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内,有助于引导民间借贷需求的合理释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个体贪欲膨胀所引发的风险。当然,创新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从已有条文中我们固然可以看到“堵不如疏”的监管思路转变,但具体举措还需在实践中不断试错和改进。
值得一提的是,借贷利率是民间融资活动中的核心要素,监管标尺的科学核定并非易事。该《条例》首次明确将政府干预民间融资利率的警戒线锁定在48%。不可否认,当地行政部门为确定这一“红线”做了大量实地调研取证工作,但一个现实问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当前一年期商业贷款利息6%为标准测算,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应控制在24%以内,明显低于行政监管红线。这意味着,48%的行政界限本身就是违背法律的,这在客观上给未来矛盾调节与违规惩处埋下了不确定因素,弱化了执法的严肃性。应当看到的是,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每笔民间融资所牵涉的要素条件也千差万别,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利率是科学的,还需要通过市场通过充分博弈给出答案,仅凭行政部门一己之力着实难以给出能平复众议的利率标准。一个极端案例就是,美国的“领薪日贷款”为工薪阶层提供10至15天的短期过桥借款,虽然折算后的年化收益率高达400%以上,但专业调查却显示,如果社区内有“领薪日贷款”等高利贷服务,住房按揭贷款破产率会减少一半、偷盗发生率减少30%。可见民间高利贷行为应当被辩证地看待,行政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根本性疏导还应放置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语境下完成。遗憾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缺位、金融市场竞争乏力等因素掣肘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以至于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参照对象缺失,给相关监管带来了难题。
除了民间融资利率的标准之争外,资金流向管控也关乎金融风险泡沫大小。实践表明,民间融资有相当比例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再度流向投机性利益链条之中,由此催生了大量金融风险隐患。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目前利润较为集中的上游资源类行业大都设立了高门槛,民营资本进入机会渺茫,而其发家的传统制造行业的利润却日趋微薄,投机炒作由此成为了“钱生钱”的捷径。殊不知,民间融资若失去实体产业的有力承接,就如同空中楼阁般随时面临着倒塌危象。主管部门需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上,撤去既有垄断领域的进入藩篱,放手让各路资本入场博弈。只有切实拓宽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才可能吸引社会游资大规模回流实体领域,促进各产业均衡、高效发展,而民间融通资金也易于借此探寻到保值增值的合理源泉。
民间融资披上合法外衣是金融制度的进步。未来,借贷标尺核定与资金流向监管等工作还需要深层次革新的全方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