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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是物权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需要用法学方法进行法律论证。法经济学和法解释学的分析结果表明,为避免占有改定制度被架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所述的"交付"应作目的论扩大解释,保护最后一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转而通过债权优先权的方式对其余善意受让人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