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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比原来提高了一倍,但笔者认为这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减轻不了太多的税负,而对于富人来说却不痛不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