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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朝法律己初具规模。并开始用刑罚管理火政。殷代的《殷王法》中就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条款。这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法律。周朝的法制较殷代完备。周朝规定:“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意为城中失火,则有毗屋延燃之忧烧荒则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则有刑、小则有罚,亦衡罪之轻重。汉代治火法律也很严厉。如:“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一百,延烧一家斩五部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