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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完善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原本的民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是解决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重要的方法。
关键词 民法 基本原则 适用研究
民法关系着国家的安定,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据。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类分,而从民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本身出发,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与此相对应,民法功能可分为确认和协调两大基本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就是平等,这不仅仅体现着民法调整各个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实质。民法中的平等,指的是主体身份的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選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磨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措施
(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民法要进一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报送等技术领域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出台指导性的案例创建的办法,其中还要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把地方法院跟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区分开来。所选送的案例必须是经过严格审核,具有代表性的,能够代表时代特征。案例要具有典型性,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能够帮助后来的案件作出指导的作用。另外要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有推广价值,要能够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提升法官的地位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法院法官具有非常崇高的地位。法官的崇高地位不仅仅是身份的象征,更是赋予了法官独立判断的环境,为法官科学合理的审理案件提供了根本保证。法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才是公正的结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法院的法官并没有这样的待遇,法官的判决受到多重的影响,严重的降低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功能。
(三)提升法官队伍的素养
法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最后的结果由法官判决,所以法官的素养决定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水平。所以法院法官在选取和培训工作中一定要做好。首先是选取相应的人才工作,必须要选取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的人才,要把严法官入口。最重要的是法官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不断的提升法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人格操守。在专业审理的基础上提升人格操守是作为法官的必要工作之一。同时法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树立责任制度,提升法官的责任感,让法官带着责任区审理案件才能有利于民法原则的适用。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法官的地位和素养得到有效的提升,但是并不代表法官能够只手遮天,完全独立的判断案件,法官的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团队进行监督,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决定,明确法官的责任以及更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所以健全的监督机制是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关键。专业的团队需要制定出专业的监督机制,有效的帮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的实行。
三、总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民法通则面前,基本原则是不可更改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提升民法的通用性才能让民法的原则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虽然到目前为止,民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出现问题,但是我们依然在不断的努力之中,相信在不断改进的情况下,民法原则的适用性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王守业,王俊成.浅谈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M].上海复旦大学.
[2]蒋丽君,张芳丽.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北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刘龙庆,成梦.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9.
[4]陈倩倩,谢芳华.提升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措施[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5]廖磊,沈达飞.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新疆:新疆出版社,2012.
关键词 民法 基本原则 适用研究
民法关系着国家的安定,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据。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类分,而从民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本身出发,可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与此相对应,民法功能可分为确认和协调两大基本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就是平等,这不仅仅体现着民法调整各个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实质。民法中的平等,指的是主体身份的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選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磨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措施
(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民法要进一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报送等技术领域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出台指导性的案例创建的办法,其中还要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把地方法院跟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区分开来。所选送的案例必须是经过严格审核,具有代表性的,能够代表时代特征。案例要具有典型性,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能够帮助后来的案件作出指导的作用。另外要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有推广价值,要能够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提升法官的地位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法院法官具有非常崇高的地位。法官的崇高地位不仅仅是身份的象征,更是赋予了法官独立判断的环境,为法官科学合理的审理案件提供了根本保证。法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才是公正的结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法院的法官并没有这样的待遇,法官的判决受到多重的影响,严重的降低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功能。
(三)提升法官队伍的素养
法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最后的结果由法官判决,所以法官的素养决定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水平。所以法院法官在选取和培训工作中一定要做好。首先是选取相应的人才工作,必须要选取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的人才,要把严法官入口。最重要的是法官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不断的提升法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人格操守。在专业审理的基础上提升人格操守是作为法官的必要工作之一。同时法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树立责任制度,提升法官的责任感,让法官带着责任区审理案件才能有利于民法原则的适用。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法官的地位和素养得到有效的提升,但是并不代表法官能够只手遮天,完全独立的判断案件,法官的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团队进行监督,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决定,明确法官的责任以及更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所以健全的监督机制是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关键。专业的团队需要制定出专业的监督机制,有效的帮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的实行。
三、总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民法通则面前,基本原则是不可更改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提升民法的通用性才能让民法的原则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虽然到目前为止,民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出现问题,但是我们依然在不断的努力之中,相信在不断改进的情况下,民法原则的适用性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王守业,王俊成.浅谈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M].上海复旦大学.
[2]蒋丽君,张芳丽.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北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刘龙庆,成梦.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9.
[4]陈倩倩,谢芳华.提升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措施[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5]廖磊,沈达飞.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的研究[M].新疆:新疆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