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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首次对单位犯罪作了总则性的规定,而先行修订的刑诉法却未就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做出超前性的规定。实体法的内容,只有通过完善的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才能得以实现。本文结合我国新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类型的规定,总结海关法确立单位犯罪以来的实践成果,从单位犯罪的诉讼管辖、单位犯罪侦查起诉程序、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等三个方面,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作了较全面的论述和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