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答复过程中,会出现以下特殊的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往往会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二是在要约答复的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由于传递延误导致要约答复成为迟到的承诺。对于这两种情况,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把它们视同于承诺,但是赋予要约人进行及时否定的权力。本文探讨了提出“准承诺”概念的依据和意义,主张将上述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纳入“准承诺”这一新概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