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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以来,上海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实现了工作主体和经费投入主体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在公共财政的投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罪犯的改造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刑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得到有效降低。由此可见,引进第三部门参与罪犯矫正这种公共性程度非常高的公共物品,既有理论上的可行,也有现实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