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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作为新刑诉法增加的特别程序之一,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较为完整地对强制医疗制度予以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虽然在1997年我国《刑法》就对强制医疗进行了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但与实体法规定相呼应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设置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定,造成实施过程中的混乱。而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面司法化规定,在程序设计上将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对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强制医疗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导致权责不明、对接不畅等情况发生。本文试从权益保障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建议,希望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健全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