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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的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