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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发达国家资助企业研发投资的经验
目前即使在英美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
(一)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尽管美国是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仍在企业技术创新中起到重要作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约一半以上的研发支出是政府资助的。随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资助主要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1982年美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门每年要拿出其研发预算总额2.5%的经费无偿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对产品开发阶段的资助金额要达到75万美元以上。利用该项资助计划,从1983~2003年,美国政府共资助企业研发项目超过7.6万个,累计资助金额达154亿美元。
对于未来有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政府一直给予大量的研发资助,比如为了发展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能源汽车产业,2011年8月美国能源部宣布将在未来五年投入1.75亿资金资助新能源汽车的研发。
(二)德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德国被称为“创意之国”,企业(含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过程中政府起到很大的作用。政府除了在基础研究领域进行投资、制定专利法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利于企业技术研发的经济环境外,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资助,这些资助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政府选择特定的产业对其开展研发活动进行直接补贴,比如为了在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科技以及新材料等领域追赶美国和日本,2006~2009年,政府耗资150亿欧元资助相关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另据德国政府的报告显示,在空客A300、A310和A320的研制过程中,政府提供的研发补贴达到37亿马克,此外政府还为飞机生产的贷款资金提供担保,为A300和A310提供的融资担保资金达到19亿马克;
(三)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作为后起的发达国家,韩国也是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创新模式。1980年前后,韩国政府研发投资占国内研发投资总量的50%以上,政府出资从国外引入大量先进技术,并鼓励企业吸收、消化模仿到再创新。韩国政府非常重视中小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韩国政府1966年制定的《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所扶持法》、1972年的《技术开发促进法》、1973年的《特定研究机构扶持法》规定:私营企业承担国家研究开发项目时,政府给予50%的研究开发补助,从事新技术商业化研究的,政府给予80%~90%的资助,私营企业可以从其销售额中提取5%的技术开发准备金,且这笔基金在3年内免税。
1972年韩国政府颁布的《技术开发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技术研发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可以根据所属行业提取3%~5%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改进等。
(四)主要发达国家资助企业研发投资的经验
分析以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不难发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起到核心作用,其共同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工业化前期,企业技术创新必须靠政府来引导。在工业化前期,企业尚且没有足够的技术研发能力,由于技术研发本身具有外部性,而且其投资资金大、回收期长还面临很大的风险,企业没有动力和能力去开展技术研发活动,此时必须由政府来主导整个研发体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研发投资超过一半都是政府资助的,20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研发投资占研发投资总额的50%。政府资助企业研发投资是为了培养企业技术研发能力,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特别是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
(2)注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长远地看,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中小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竞争的结果会推进技术向前迈进。美国、德国、日本以及韩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得益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种研发资助。
二、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近年来我国政府拿出大量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研发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拨款从1980年64.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634.4亿元。根据我国财政预算的科目,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包括四个方面:科技三项经费、科研基建费、科学事业费和其他科研事业费。
其中科技三项经费(2004年单列,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是政府资助企业研发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通常包括三部分:新产品试制费用、中间产品试验费用以及重大科研项目补助,其是为了解决企业技术创新问题而专门设立的经费。此外,财政贴息也是政府资助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贴息是对企业研究开发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通过政府补贴利息的形式降低企业技术研发的资金成本。
总的说来,我国企业获取政府研发补贴主要是通过申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科技计划,这些补贴均来自财政预算资金,通常先由企业申报,再由政府科技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评审,最后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依靠国家财政提供资金,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繁荣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手段。这些科技计划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应用开发主导型。主要包括:国家攻关计划、工业化试验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等;其二,高技术研究发展型。如863计划、火炬计划等。其三,基础研究计划。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等等。
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资助主要通过科技计划的形式来发放,自1982年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各种科技计划来资助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 三、我国政府研发补贴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研发补贴对象的选择
由于政府不是通过市场来决定谁将接受资助,因此在对创新进行直接资助时,极易造成寻租行为的滋生,而研发补贴的经济效益也会因而降低。因此,为了保证补贴资金能够高效运行,必须对补贴对象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价。
(二)补贴领域的选择具有重叠性
目前我国鼓励研发的财政直接投入主要集中在不同的分工定位方面的国家科技计划,诸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等等。这是一种人为的计划设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的领域重复投资,有的领域又无人问津的不和谐局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补贴领域往往与市场经济调控下的区域经济发展、区域产业布局不相匹配,尤其是对农业的研发投入显得不足。
(三)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够
我国建立的以项目为纽带和载体的中小企业研发计划,只有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于1999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抓大放小”思想的影响,从2000年开始每年度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央财政拨款只占大型企业中央财政拨款的10%左右。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资金中,40%由企业自筹,50%依靠贷款,尽管企业希望依赖政府和银行,但实际上90%的技术开发资金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因此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中小民营企业技术研发提供各种支持,注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新型工业化的关键转型期,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市场制度尚待完善,而中小民营企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创新能力被削弱,所以政府必须加以引导,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企业直接研发补贴的力度
当前,技术研发只能靠政府来推动,由于企业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缺乏技术创新的各种资源,政府必须拿出足够资金来资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与事后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相比,现阶段政府的直接补贴更能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加大对高战性、高风险性项目的研发补贴
如果某些项目具有高战略性、高风险性,即使项目能够带来较高收益,很多风险投资机构也不愿意给予帮助,这往往会制约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所以,在实际中,对研究项目的事前资助基本上来自政府直接拨款。政府虽然知道这样的投资行为有悖于优化原则,但却不可避免,目的是希望获得项目研发所带来的巨大外部效应。
(三)提升我国财政研发补贴的效率
政府财政研发补贴的低效率运行严重制约着其对企业R
目前即使在英美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
(一)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尽管美国是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仍在企业技术创新中起到重要作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约一半以上的研发支出是政府资助的。随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资助主要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1982年美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门每年要拿出其研发预算总额2.5%的经费无偿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对产品开发阶段的资助金额要达到75万美元以上。利用该项资助计划,从1983~2003年,美国政府共资助企业研发项目超过7.6万个,累计资助金额达154亿美元。
对于未来有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政府一直给予大量的研发资助,比如为了发展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能源汽车产业,2011年8月美国能源部宣布将在未来五年投入1.75亿资金资助新能源汽车的研发。
(二)德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德国被称为“创意之国”,企业(含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过程中政府起到很大的作用。政府除了在基础研究领域进行投资、制定专利法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利于企业技术研发的经济环境外,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资助,这些资助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政府选择特定的产业对其开展研发活动进行直接补贴,比如为了在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科技以及新材料等领域追赶美国和日本,2006~2009年,政府耗资150亿欧元资助相关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另据德国政府的报告显示,在空客A300、A310和A320的研制过程中,政府提供的研发补贴达到37亿马克,此外政府还为飞机生产的贷款资金提供担保,为A300和A310提供的融资担保资金达到19亿马克;
(三)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作为后起的发达国家,韩国也是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创新模式。1980年前后,韩国政府研发投资占国内研发投资总量的50%以上,政府出资从国外引入大量先进技术,并鼓励企业吸收、消化模仿到再创新。韩国政府非常重视中小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韩国政府1966年制定的《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所扶持法》、1972年的《技术开发促进法》、1973年的《特定研究机构扶持法》规定:私营企业承担国家研究开发项目时,政府给予50%的研究开发补助,从事新技术商业化研究的,政府给予80%~90%的资助,私营企业可以从其销售额中提取5%的技术开发准备金,且这笔基金在3年内免税。
1972年韩国政府颁布的《技术开发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技术研发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可以根据所属行业提取3%~5%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改进等。
(四)主要发达国家资助企业研发投资的经验
分析以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不难发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起到核心作用,其共同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工业化前期,企业技术创新必须靠政府来引导。在工业化前期,企业尚且没有足够的技术研发能力,由于技术研发本身具有外部性,而且其投资资金大、回收期长还面临很大的风险,企业没有动力和能力去开展技术研发活动,此时必须由政府来主导整个研发体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研发投资超过一半都是政府资助的,20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研发投资占研发投资总额的50%。政府资助企业研发投资是为了培养企业技术研发能力,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特别是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
(2)注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长远地看,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中小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竞争的结果会推进技术向前迈进。美国、德国、日本以及韩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得益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种研发资助。
二、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
近年来我国政府拿出大量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研发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拨款从1980年64.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634.4亿元。根据我国财政预算的科目,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包括四个方面:科技三项经费、科研基建费、科学事业费和其他科研事业费。
其中科技三项经费(2004年单列,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是政府资助企业研发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通常包括三部分:新产品试制费用、中间产品试验费用以及重大科研项目补助,其是为了解决企业技术创新问题而专门设立的经费。此外,财政贴息也是政府资助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贴息是对企业研究开发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通过政府补贴利息的形式降低企业技术研发的资金成本。
总的说来,我国企业获取政府研发补贴主要是通过申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科技计划,这些补贴均来自财政预算资金,通常先由企业申报,再由政府科技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评审,最后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依靠国家财政提供资金,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繁荣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手段。这些科技计划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应用开发主导型。主要包括:国家攻关计划、工业化试验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等;其二,高技术研究发展型。如863计划、火炬计划等。其三,基础研究计划。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等等。
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资助主要通过科技计划的形式来发放,自1982年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各种科技计划来资助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 三、我国政府研发补贴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研发补贴对象的选择
由于政府不是通过市场来决定谁将接受资助,因此在对创新进行直接资助时,极易造成寻租行为的滋生,而研发补贴的经济效益也会因而降低。因此,为了保证补贴资金能够高效运行,必须对补贴对象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价。
(二)补贴领域的选择具有重叠性
目前我国鼓励研发的财政直接投入主要集中在不同的分工定位方面的国家科技计划,诸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等等。这是一种人为的计划设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的领域重复投资,有的领域又无人问津的不和谐局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补贴领域往往与市场经济调控下的区域经济发展、区域产业布局不相匹配,尤其是对农业的研发投入显得不足。
(三)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够
我国建立的以项目为纽带和载体的中小企业研发计划,只有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于1999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抓大放小”思想的影响,从2000年开始每年度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央财政拨款只占大型企业中央财政拨款的10%左右。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资金中,40%由企业自筹,50%依靠贷款,尽管企业希望依赖政府和银行,但实际上90%的技术开发资金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因此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中小民营企业技术研发提供各种支持,注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新型工业化的关键转型期,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市场制度尚待完善,而中小民营企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创新能力被削弱,所以政府必须加以引导,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企业直接研发补贴的力度
当前,技术研发只能靠政府来推动,由于企业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缺乏技术创新的各种资源,政府必须拿出足够资金来资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与事后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相比,现阶段政府的直接补贴更能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加大对高战性、高风险性项目的研发补贴
如果某些项目具有高战略性、高风险性,即使项目能够带来较高收益,很多风险投资机构也不愿意给予帮助,这往往会制约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所以,在实际中,对研究项目的事前资助基本上来自政府直接拨款。政府虽然知道这样的投资行为有悖于优化原则,但却不可避免,目的是希望获得项目研发所带来的巨大外部效应。
(三)提升我国财政研发补贴的效率
政府财政研发补贴的低效率运行严重制约着其对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