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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显著加强,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涉诉风险,表现在交通运输领域即为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数量的激增,给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行政执法权限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以及行政不作为四种情况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交通运输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对此应从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行政执法标准、构建行政诉讼风险化解机制、推行法律顾问以及公职律师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制度以及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