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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鉴定问题上进行了大幅度地修改,改变了鉴定作为证据种类的名称,删除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规定,增加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及其人身权利保障等内容,其进步意义应当是肯定的。然而,《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修改触及的内容均需要从修改的缘故、争议问题被修改的程度以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等方面予以理论分析与诠释,以便对此问题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