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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一五期间,各级税务稽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大力组织税收收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稽查整体水平”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全面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完成税收中心任务和落实税收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坚强保障。但是应当看到,制约影响稽查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各种内外因素依然存在,如何消除这些因素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稽查工作中应当十分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 税务稽查职能因素对策措施
一、当前影响县(市)级税务稽查职能发挥的若干因素分析
1、稽查执法依据颇具争议
在稽查实践工作中,县(市)级稽查局及其广大稽查人员对指导自己工作的《税收征管法》存在的立法缺陷常倍感无奈,如:对偷税行为界定的不明确;适用减轻处罚规定的不明确;对有权核定税款与如何适用相关证据规定的不明确;对税务局、稽查局职权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对有关部门如何与税务部门配合规定的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检查权限等等,导致稽查工作有时无所适从,争议不断,一人一想法,一地一作法,工作上处处小心翼翼,畏首畏脚,瞻前顾后,不同程度影响到整个稽查职能的发挥。
2、稽查责任意识发生错位
由于县(市)级稽查局缺少必要的经费来源,自始至终不能跳出任务型稽查的框框。有的地方靠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拨付一点有限的经费,不足部分只好自己想办法补充;有的按查补税款和罚款以及代收基金费数额确定比例提成。为了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转,稽查局不得不内部下达计划任务,形成稽查任务意识大于稽查责任意识,本末倒置,甚至为了局部利益,不惜甘冒稽查风险,如:收取纳税人赞助费,将其不列入稽查计划或者对列入稽查计划的该查不查;将税收、罚款向提成比例高的基金费转化;与纳税人串通变相共同占用国家税款等等,致使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改职能弱化。
3、稽查制衡机制失去效力
从理论上讲,稽查“四分离”工作程序是稽查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可以有效淡化稽查权力,充分防范稽查风险,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而在实际工作中,稽查机构,特别是县(市)级稽查局由于受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这种分而不离现象普遍存在,再加上规范化管理岗位设置的需要,一个人身兼多职,错位不可避免,稽查“四分离”工作机制在县(市)级稽查局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形同虚设,如:稽查实施、审理、执行三环节工作,一般是谁查谁负责到底;稽查处理处罚决定由一把手说了算;重大案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审理也是签签名、盖盖章,以应付上级检查而已等等,导致稽查以查促查功能失衡,自设风险陷阱。
4、稽查资源利用无谓浪费
一是人力资源的浪费。稽查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必须重复录入,绝大多数用于重复的工作比实施阶段工作花时更多,而且由于稽查软件设计上的缺陷,所输出的稽查文书无论从措辞还是引用法律条文都生搬硬套,漏洞百出,稽查工作人员不得不花时认真修改。事实上,稽查上线工作形同虚设,由于人为原因,大多数稽查案件查处走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工作流程都是内部事先确定标准后,经稽查人员在电脑中对原始证据资料反复修饰得以完成。二是财力资源的浪费。如前所说,由于稽查软件设计上的缺陷,加上没有解决好征收、管理、稽查网内信息共享问题,计算机选案和分析功能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运用,人手一台电脑的使用只发挥了它的计算功能和存储器作用,人工选案只能凭经验、凭好恶、凭指示,毫无科学可言。而且稽查案件的保存,仍将为原始的纸质档案资料,为了所谓的规范管理,绝大多数第一手稽查资料还要经过电脑的整容才能打印存档。人、财资源的浪费无形影响稽查职能的发挥。
二、消除影响因素的相关对策和措施
1、明确稽查工作依据,增强执法刚性
一是建议全面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提高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唯一性,保证稽查执法工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重新定义稽查职能,将《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释义修改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以及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税务违法行为予以处置”,明确稽查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是补充检查权限的法律条款,把侦查权、搜查权赋予稽查局,提高稽查打击工作的有效性。
2、创新稽查工作机制,构筑防腐体系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大稽查模式:一是构建新型稽查机构体系,将现有的县(市)级稽查局职能逐步收缩到区(市)级稽查局,保留原有机构名称,负责稽查实施和执行,工作开展在区(市)级稽查局统一安排下进行。二是实行稽查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机构收缩后,原有稽查机构人员人数不变,人事、经费垂直管理,县(市)级稽查局之间定期按比例进行人员流动,负责人由区(市)级稽查局指定,打破那种下不了情面,做老好人的局面。三是建立岗位竞争机制,按各县(市)级稽查局原有人员编制,区(市)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局税务干部参加竞聘,定期考核,能者上,庸者下,保持稽查队伍的整体高素质。四是健全稽查责任追究机制,不问原因,只看结果,确保稽查队伍的廉洁性。五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以查补率为考核对象,将标准与各县(市)级局提供办案经费比例挂钩,为推进稽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后勤保证。
3、简化稽查工作流程,提高勤政效率
对于欠发达地区和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稽查机构不能收缩的情况下,本着效率行政、依法行政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设置。一是将选案、实施、执行“三合一”,称之为稽核,保留审理,实行稽核、审理两分离工作程序。二是调整规范化管理岗位设置,取消实施、执行、政策法规、综合管理、案源管理岗,增设稽核岗,将原有的实施、执行、案源管理岗位工作划入稽核岗,将原有的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岗位的工作划入审理岗。
4、更新稽查工作装备,发挥科技威力
一是更新稽查工作软件应用程序,做到网内系统资源覆盖,实现征、管、查三方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分析的可操作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二是购置高科技查账、扫描录入辅助工具,最大限度地降低稽查人员手工操作劳动强度。
[关键词] 税务稽查职能因素对策措施
一、当前影响县(市)级税务稽查职能发挥的若干因素分析
1、稽查执法依据颇具争议
在稽查实践工作中,县(市)级稽查局及其广大稽查人员对指导自己工作的《税收征管法》存在的立法缺陷常倍感无奈,如:对偷税行为界定的不明确;适用减轻处罚规定的不明确;对有权核定税款与如何适用相关证据规定的不明确;对税务局、稽查局职权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对有关部门如何与税务部门配合规定的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检查权限等等,导致稽查工作有时无所适从,争议不断,一人一想法,一地一作法,工作上处处小心翼翼,畏首畏脚,瞻前顾后,不同程度影响到整个稽查职能的发挥。
2、稽查责任意识发生错位
由于县(市)级稽查局缺少必要的经费来源,自始至终不能跳出任务型稽查的框框。有的地方靠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拨付一点有限的经费,不足部分只好自己想办法补充;有的按查补税款和罚款以及代收基金费数额确定比例提成。为了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转,稽查局不得不内部下达计划任务,形成稽查任务意识大于稽查责任意识,本末倒置,甚至为了局部利益,不惜甘冒稽查风险,如:收取纳税人赞助费,将其不列入稽查计划或者对列入稽查计划的该查不查;将税收、罚款向提成比例高的基金费转化;与纳税人串通变相共同占用国家税款等等,致使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改职能弱化。
3、稽查制衡机制失去效力
从理论上讲,稽查“四分离”工作程序是稽查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可以有效淡化稽查权力,充分防范稽查风险,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而在实际工作中,稽查机构,特别是县(市)级稽查局由于受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这种分而不离现象普遍存在,再加上规范化管理岗位设置的需要,一个人身兼多职,错位不可避免,稽查“四分离”工作机制在县(市)级稽查局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形同虚设,如:稽查实施、审理、执行三环节工作,一般是谁查谁负责到底;稽查处理处罚决定由一把手说了算;重大案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审理也是签签名、盖盖章,以应付上级检查而已等等,导致稽查以查促查功能失衡,自设风险陷阱。
4、稽查资源利用无谓浪费
一是人力资源的浪费。稽查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必须重复录入,绝大多数用于重复的工作比实施阶段工作花时更多,而且由于稽查软件设计上的缺陷,所输出的稽查文书无论从措辞还是引用法律条文都生搬硬套,漏洞百出,稽查工作人员不得不花时认真修改。事实上,稽查上线工作形同虚设,由于人为原因,大多数稽查案件查处走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工作流程都是内部事先确定标准后,经稽查人员在电脑中对原始证据资料反复修饰得以完成。二是财力资源的浪费。如前所说,由于稽查软件设计上的缺陷,加上没有解决好征收、管理、稽查网内信息共享问题,计算机选案和分析功能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运用,人手一台电脑的使用只发挥了它的计算功能和存储器作用,人工选案只能凭经验、凭好恶、凭指示,毫无科学可言。而且稽查案件的保存,仍将为原始的纸质档案资料,为了所谓的规范管理,绝大多数第一手稽查资料还要经过电脑的整容才能打印存档。人、财资源的浪费无形影响稽查职能的发挥。
二、消除影响因素的相关对策和措施
1、明确稽查工作依据,增强执法刚性
一是建议全面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提高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唯一性,保证稽查执法工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重新定义稽查职能,将《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释义修改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以及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税务违法行为予以处置”,明确稽查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是补充检查权限的法律条款,把侦查权、搜查权赋予稽查局,提高稽查打击工作的有效性。
2、创新稽查工作机制,构筑防腐体系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大稽查模式:一是构建新型稽查机构体系,将现有的县(市)级稽查局职能逐步收缩到区(市)级稽查局,保留原有机构名称,负责稽查实施和执行,工作开展在区(市)级稽查局统一安排下进行。二是实行稽查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机构收缩后,原有稽查机构人员人数不变,人事、经费垂直管理,县(市)级稽查局之间定期按比例进行人员流动,负责人由区(市)级稽查局指定,打破那种下不了情面,做老好人的局面。三是建立岗位竞争机制,按各县(市)级稽查局原有人员编制,区(市)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局税务干部参加竞聘,定期考核,能者上,庸者下,保持稽查队伍的整体高素质。四是健全稽查责任追究机制,不问原因,只看结果,确保稽查队伍的廉洁性。五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以查补率为考核对象,将标准与各县(市)级局提供办案经费比例挂钩,为推进稽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后勤保证。
3、简化稽查工作流程,提高勤政效率
对于欠发达地区和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稽查机构不能收缩的情况下,本着效率行政、依法行政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设置。一是将选案、实施、执行“三合一”,称之为稽核,保留审理,实行稽核、审理两分离工作程序。二是调整规范化管理岗位设置,取消实施、执行、政策法规、综合管理、案源管理岗,增设稽核岗,将原有的实施、执行、案源管理岗位工作划入稽核岗,将原有的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岗位的工作划入审理岗。
4、更新稽查工作装备,发挥科技威力
一是更新稽查工作软件应用程序,做到网内系统资源覆盖,实现征、管、查三方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分析的可操作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二是购置高科技查账、扫描录入辅助工具,最大限度地降低稽查人员手工操作劳动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