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对象与客体的区分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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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学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将对象与客体当作同义语使用,而在刑法学中对象和客体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基础概念.对象与客体不分无法解释同一对象上承载不同利益、生成不同法益、获得平行保护的普遍现象.对象与客体的区分,缘起于罗马法中有体物和无体物的二分,确立于德国《民法典》,是人类理性认识提升和社会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德国《民法典》“物/债”二分与五编制体例的逻辑基础,为后世各国以权利为核心概念设计民法典创造了可能.对象与客体区分在民法中具有如下法技术价值:法益分类的事实前提和逻辑根基;法益内容的现实基础;法益救济中请求权配置与行使的依据.后《民法典》时代,应当重视对象和客体区分在法教义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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