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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预收、预付帐款规定了两种核算办法:一是设置“预收帐款”和“预付帐款”科目,分别核算预收、预付款项的经济业务;二是在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不设“预收帐款”和“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放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我认为,第二种核算办法是不正确的。首先,混淆了预收、预付帐款的经济性质。“预收帐款”为负债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