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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本文从德治与法治的哲学基础、历史渊源着手,积极探索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途径,构建德法并举的治国模式。
关建词德治法治德法并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9-02
德法并举构建的治国模式将对21世纪中国社会的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从历史上对德法的论述看德治和法治的哲学基础
德治,也称“德政”或“仁政”,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最早是由我国古代先秦儒家提出的,以孔子、孟子为代表。孔子提倡“为政以德”,主张“贤人治国”,认为“为政在人”,他提倡仁政,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德主刑辅”、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孟子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认为“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仁政”说是以性善论为理论基础的。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明君圣主”都有善性,都具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只要“明君圣主”把“不忍人之心”推而广之,则天下大治,“仁政”理想亦就可实现。儒家的德治思想后来融合了法家的思想,至西汉中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所采纳和实行,成为统治封建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支柱,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
法治理念的提出和发展历程,东西方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中国源于先秦法家思想的主张,其中商鞅尤以重法著称,在《商君书》中,商鞅多次主张君主应“缘法而治”、“垂法而治”、“一任于法”、“法任而国治矣。”他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而法治之所以必要,是基于人性“好利恶害”的天然本性,“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矣。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在商鞅看来,好利恶害的本性人皆有之,这种人性,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不可改变,因此,不能用所谓的仁义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只能实行法治。而作为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的韩非主张明法用法,认为只要实行法治,才能富国强兵。韩非在人性方面力主恶,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法家的法治思想被秦采纳并对以后儒家思想的改造和政治实践产生很大的影响。西方的法治是从防恶开始,其产生于古希腊,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经中世纪基督教“原罪说”的深化,至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集大成。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都是对人的本性和权力持不信任态度,即人的本性是恶的,权力更加恶,是恶的平方。因此,西方的法治以防恶为逻辑起点,以保障个体权利为归宿。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一方面是为了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社会个体权利的滥用。
法治和德治的提出,是基于对人性和社会的性质的哲学把握和思考的结果,法治论者认为人性是恶的,德治论者认为人性是善的。法治和德治作为维护和调整国家利益和秩序的手段,是人对社会管理构建的一种治国策略。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资产阶级法的一段精辟的论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治和德治是维护阶级利益的一种控制方式,只有综合利用,才能发挥最好的社会效果,这是实行法治和德治并举治国方略的理论基础。
二、正确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是实行德法并治的关键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讲话对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和范畴作了明确界定,如何充分发挥其各自功能作用,扬长避短、取利避害,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法治和德治并举,是对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对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扬弃
法律和道德均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治和德治作为治国方略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以人性恶为出发点,以防恶为目的,大多实行法治,并且有借助宗教推行德治的传统。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指的就是法律和神话的道德——宗教。法治和德治并举,是对人类历史经验教训和传统政治文化的总结和扬弃。一方面,法治和德治是一种治国的方式和手段,属于技术的范畴,是经验科学,好的经验可以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对古今中外法治和德治中落后、消极的东西,我们要坚决反对和抛弃。这是我们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德法并举思想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二)德法并举,法治是基础、是保障
法治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法制手段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制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权威性弥补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西方发达国家大多由政府来推进这项工作,具体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由國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机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用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和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
(三)德法并举,德治是本,对法治有弥补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既是人类自身的发展手段,又是人类发展的要求。德治就是运用道德的力量,通过道德教化的非强制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可以讲,德治秩序是法律秩序的第一道防线,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广得多,凡是法律触及的领域,道德都可以涉及到,而法律触及不到的领域,道德也可以干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还应是德治经济。就总体而言,法治是“他律”,德治是“自律”,如果说法治是运用法律强制规范人们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惩罚,属于治标的话,那么,德治则是用道德规范教育和培育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素质,强化人们的“内控力”,应属于治本。自律与他律的相互结合,则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优化功能,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就越强。
三、积极探索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途径,构建德法并举的治国模式
(一)从严治党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关键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的有力推动者。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的楷模。在廉政建设中,不仅要加强法治,也要加强德治,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道德氛围,使我们党真正成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二)从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环节入手,促进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一是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普遍遵循的法律强制力。由于道德依托的主要力量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是一种自觉性、自律性的力量,重在引导和激励。二是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三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行奠定道德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倡导时代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法治和德治的出发点和归宿
加强制度建设,使社会生活制度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可增大社会调控机制的透明度,又为道德调控得以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制度建设包括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行政制度建设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机构体制、组织原则、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如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对检察官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规定,就是对检察官和法官这种特殊主体道德要求的法律化。总的来讲,法治和德治的内容应与时俱进,要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以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和最终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德法并举的治国方略是一种新的探索,没有现成模式可循,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批判吸收中外历史有关法治和德治的文明成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武.准确把握“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党政干部论坛.2001(4).
[2]吴灿新.“以德治国”三思.南方日报.2001年4月.
[3]周富强.论法治与德治并举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5).
[4]郝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法学评论.2001(2).
[5]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求是.2001(6).
[6]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南方日报.2001年7月.
关建词德治法治德法并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9-02
德法并举构建的治国模式将对21世纪中国社会的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从历史上对德法的论述看德治和法治的哲学基础
德治,也称“德政”或“仁政”,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最早是由我国古代先秦儒家提出的,以孔子、孟子为代表。孔子提倡“为政以德”,主张“贤人治国”,认为“为政在人”,他提倡仁政,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德主刑辅”、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孟子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认为“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仁政”说是以性善论为理论基础的。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明君圣主”都有善性,都具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只要“明君圣主”把“不忍人之心”推而广之,则天下大治,“仁政”理想亦就可实现。儒家的德治思想后来融合了法家的思想,至西汉中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所采纳和实行,成为统治封建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支柱,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
法治理念的提出和发展历程,东西方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中国源于先秦法家思想的主张,其中商鞅尤以重法著称,在《商君书》中,商鞅多次主张君主应“缘法而治”、“垂法而治”、“一任于法”、“法任而国治矣。”他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而法治之所以必要,是基于人性“好利恶害”的天然本性,“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矣。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在商鞅看来,好利恶害的本性人皆有之,这种人性,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不可改变,因此,不能用所谓的仁义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只能实行法治。而作为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的韩非主张明法用法,认为只要实行法治,才能富国强兵。韩非在人性方面力主恶,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法家的法治思想被秦采纳并对以后儒家思想的改造和政治实践产生很大的影响。西方的法治是从防恶开始,其产生于古希腊,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经中世纪基督教“原罪说”的深化,至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集大成。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都是对人的本性和权力持不信任态度,即人的本性是恶的,权力更加恶,是恶的平方。因此,西方的法治以防恶为逻辑起点,以保障个体权利为归宿。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一方面是为了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社会个体权利的滥用。
法治和德治的提出,是基于对人性和社会的性质的哲学把握和思考的结果,法治论者认为人性是恶的,德治论者认为人性是善的。法治和德治作为维护和调整国家利益和秩序的手段,是人对社会管理构建的一种治国策略。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资产阶级法的一段精辟的论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治和德治是维护阶级利益的一种控制方式,只有综合利用,才能发挥最好的社会效果,这是实行法治和德治并举治国方略的理论基础。
二、正确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是实行德法并治的关键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讲话对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和范畴作了明确界定,如何充分发挥其各自功能作用,扬长避短、取利避害,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法治和德治并举,是对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对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扬弃
法律和道德均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治和德治作为治国方略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以人性恶为出发点,以防恶为目的,大多实行法治,并且有借助宗教推行德治的传统。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指的就是法律和神话的道德——宗教。法治和德治并举,是对人类历史经验教训和传统政治文化的总结和扬弃。一方面,法治和德治是一种治国的方式和手段,属于技术的范畴,是经验科学,好的经验可以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对古今中外法治和德治中落后、消极的东西,我们要坚决反对和抛弃。这是我们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德法并举思想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二)德法并举,法治是基础、是保障
法治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法制手段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制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权威性弥补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西方发达国家大多由政府来推进这项工作,具体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由國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机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用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和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
(三)德法并举,德治是本,对法治有弥补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既是人类自身的发展手段,又是人类发展的要求。德治就是运用道德的力量,通过道德教化的非强制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可以讲,德治秩序是法律秩序的第一道防线,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广得多,凡是法律触及的领域,道德都可以涉及到,而法律触及不到的领域,道德也可以干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还应是德治经济。就总体而言,法治是“他律”,德治是“自律”,如果说法治是运用法律强制规范人们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惩罚,属于治标的话,那么,德治则是用道德规范教育和培育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素质,强化人们的“内控力”,应属于治本。自律与他律的相互结合,则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优化功能,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就越强。
三、积极探索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途径,构建德法并举的治国模式
(一)从严治党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关键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的有力推动者。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的楷模。在廉政建设中,不仅要加强法治,也要加强德治,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道德氛围,使我们党真正成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二)从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环节入手,促进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一是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普遍遵循的法律强制力。由于道德依托的主要力量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是一种自觉性、自律性的力量,重在引导和激励。二是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三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行奠定道德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倡导时代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法治和德治的出发点和归宿
加强制度建设,使社会生活制度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可增大社会调控机制的透明度,又为道德调控得以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制度建设包括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行政制度建设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机构体制、组织原则、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如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对检察官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规定,就是对检察官和法官这种特殊主体道德要求的法律化。总的来讲,法治和德治的内容应与时俱进,要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以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和最终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德法并举的治国方略是一种新的探索,没有现成模式可循,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批判吸收中外历史有关法治和德治的文明成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武.准确把握“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党政干部论坛.2001(4).
[2]吴灿新.“以德治国”三思.南方日报.2001年4月.
[3]周富强.论法治与德治并举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5).
[4]郝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法学评论.2001(2).
[5]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求是.2001(6).
[6]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南方日报.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