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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从其运作来看,虽然没有改变林地的国有性质,但却改变了林木的国有性质。原来的国有森林资源转为私人所有已经成为现实,其实质是国有林木私有化进程。我们坚决反对。理由有三:一是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支持私有化是提高林业效率的最佳途径;二是中国国有林业的突出问题并非产权的私有化;三是国有林权的改革并不能解决中国国有林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反而在法律和制度并不匹配的情况下,会带来严重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