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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8]2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