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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力求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其中环境保护问题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国家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手段,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其中一些发达国家将税收也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涉及自然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并把环境税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中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针对环境保护的专门性税种
我国现阶段缺少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环境、开采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税。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政策遵循“以收费为主、税收及优惠政策为辅”的基本格局,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环保”的政策导向,即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通过排污收费制度实现,在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排污收费制度立法层次低,征收不规范,不具有税收的强制性,以此实现的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环境税的缺位使得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和过度开采环境资源行为的调控力度不足,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二)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有限
资源税。主要表现在:由于资源税以调整级差收入为目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对环境的影响无关;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与资源的市场价格脱节,随着资源的过度开采,资源缺乏导致价格不断攀升,使得纳税人的税负与收益不平衡,资源税收不足以弥补资源环境的损失;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而是特定资源,许多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土地、草场、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未纳入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助长了对这类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利用;对销售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不是资源的消耗或开采数量,导致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积压浪费。
消费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税改革后,扩大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但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而对环保的关注程度不够,比如对成品油征税,其计税依据是消费量,没有考虑污染环境的指标因素而区别对待,使得一些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二是消费税税率偏低,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仅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三税”,同时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地也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不稳定。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城市住宅、公共交通设施、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出相对较少,不利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的质量。
车船税。车船税主要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而对车船由于汽油消耗、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使得纳税人的税负与车船对环境的污染没有直接关系。
(三)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税收优惠范围过窄,对致力于环境保护的科技进步和创新项目给予的税收优惠不足。三是税收优惠税种偏少,主要体现在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分散,分别表现在不同的税种中,不具有系统性,使得不同税种之间协调配合的作用难于发挥。
二、建立健全中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开征环境税
健全我国环境税收政策体系的核心是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以解决由于排污费的不规范性及环境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所带来的政策“失灵”。开征环境税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费改税”的改革,即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使排污税成为环境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第二阶段,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污染种类和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目。具体设计为:
1、征税范围
我国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在生产、消费或处理过程中造成污染的产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行为。二是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种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产成品(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杀虫剂、农药、毒性化学品等)。具体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超标准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污染税;开征二氧化碳税、空气污染税、垃圾税、森林砍伐税等。
2、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便于控制税源和利于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等物品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应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应税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税额取决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应税材料、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征收。
(二)改革资源税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应将矿藏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地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一切不可再生资源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继续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再生能力的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结合对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逐步将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并入资源税中,从而使资源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
2、改变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由按销售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生产数量或者开采资源的储量计征,而不仅仅局限于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从源头扼制资源浪费现象。
3、调整和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较低,税率改革应充分考虑资源价值补偿和环境损失因素,使资源的价格尽可能真实地反映资源本身的价值和稀缺程度,以促进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税种
在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的法律规范中增加环境保护性条款,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
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进一步加大对采用高新技术生产的环保产品和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购置的减税、免税力度。
在消费税税率规定中,实行差别税率,适当提高对生态环境有破坏作用的应税产品的消费税率(如鞭炮焰火、成品油等);适当降低环保型应税产品的消费税率(如清洁煤、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汽车等)。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种,以保证税基的稳定获取,并要求地方政府适当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比例。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增加以下条款:对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适当延长减免税时间;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专用设备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节能设备和环保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
在车船税税率规定中,根据车船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不同确定差别税率,适当提高定额税率;在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拥有或管理环保节能型车船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
在关税税率规定中增加以下条款:在进口税收中,对环保产品可按产品技术标准实行差别关税税率,增加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进口数量;在出口税收中,对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产成品,采用高税率,抑制对国内资源的耗费。
在耕地占用税税率规定中,提高单位税额以约束对耕地的无序征用;对征占耕地而未实际使用的实行加成征收。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对绿化用地和环保公共设施用地实行减免税政策。■
(朱爱萍,1961年生,江苏省镇江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公司理财)
一、中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针对环境保护的专门性税种
我国现阶段缺少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环境、开采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税。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政策遵循“以收费为主、税收及优惠政策为辅”的基本格局,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环保”的政策导向,即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通过排污收费制度实现,在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排污收费制度立法层次低,征收不规范,不具有税收的强制性,以此实现的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环境税的缺位使得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和过度开采环境资源行为的调控力度不足,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二)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有限
资源税。主要表现在:由于资源税以调整级差收入为目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对环境的影响无关;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与资源的市场价格脱节,随着资源的过度开采,资源缺乏导致价格不断攀升,使得纳税人的税负与收益不平衡,资源税收不足以弥补资源环境的损失;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而是特定资源,许多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土地、草场、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未纳入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助长了对这类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利用;对销售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不是资源的消耗或开采数量,导致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积压浪费。
消费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税改革后,扩大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但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而对环保的关注程度不够,比如对成品油征税,其计税依据是消费量,没有考虑污染环境的指标因素而区别对待,使得一些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二是消费税税率偏低,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仅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三税”,同时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地也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不稳定。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城市住宅、公共交通设施、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出相对较少,不利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的质量。
车船税。车船税主要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而对车船由于汽油消耗、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使得纳税人的税负与车船对环境的污染没有直接关系。
(三)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税收优惠范围过窄,对致力于环境保护的科技进步和创新项目给予的税收优惠不足。三是税收优惠税种偏少,主要体现在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分散,分别表现在不同的税种中,不具有系统性,使得不同税种之间协调配合的作用难于发挥。
二、建立健全中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开征环境税
健全我国环境税收政策体系的核心是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以解决由于排污费的不规范性及环境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所带来的政策“失灵”。开征环境税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费改税”的改革,即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使排污税成为环境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第二阶段,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污染种类和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目。具体设计为:
1、征税范围
我国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在生产、消费或处理过程中造成污染的产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行为。二是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种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产成品(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杀虫剂、农药、毒性化学品等)。具体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超标准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污染税;开征二氧化碳税、空气污染税、垃圾税、森林砍伐税等。
2、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便于控制税源和利于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等物品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应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应税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税额取决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应税材料、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征收。
(二)改革资源税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应将矿藏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地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一切不可再生资源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继续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再生能力的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结合对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逐步将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并入资源税中,从而使资源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
2、改变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由按销售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生产数量或者开采资源的储量计征,而不仅仅局限于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从源头扼制资源浪费现象。
3、调整和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较低,税率改革应充分考虑资源价值补偿和环境损失因素,使资源的价格尽可能真实地反映资源本身的价值和稀缺程度,以促进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税种
在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的法律规范中增加环境保护性条款,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
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进一步加大对采用高新技术生产的环保产品和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购置的减税、免税力度。
在消费税税率规定中,实行差别税率,适当提高对生态环境有破坏作用的应税产品的消费税率(如鞭炮焰火、成品油等);适当降低环保型应税产品的消费税率(如清洁煤、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汽车等)。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种,以保证税基的稳定获取,并要求地方政府适当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比例。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增加以下条款:对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适当延长减免税时间;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专用设备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节能设备和环保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
在车船税税率规定中,根据车船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不同确定差别税率,适当提高定额税率;在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拥有或管理环保节能型车船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
在关税税率规定中增加以下条款:在进口税收中,对环保产品可按产品技术标准实行差别关税税率,增加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的进口数量;在出口税收中,对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产成品,采用高税率,抑制对国内资源的耗费。
在耕地占用税税率规定中,提高单位税额以约束对耕地的无序征用;对征占耕地而未实际使用的实行加成征收。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对绿化用地和环保公共设施用地实行减免税政策。■
(朱爱萍,1961年生,江苏省镇江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公司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