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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本文中就商业秘密保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作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业务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通过明确其客户名单的特定性来区别可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取的企业名录.并以此说明所涉客户名单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示意图作为市场上的一般种类物,所涉产品并非特定或不可替代,他人为开展经营业务而合法使用示意图不构成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