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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7月5日)沪府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