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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2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所重点中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学2003年上半年共少代扣代缴教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82万元。该市地税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和7月18日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告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