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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限制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尽管中国并未加入TPP,但这些条款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相关制度以及经济贸易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本文将中国国有企业发展现状与TPP国有企业条款相关内容结合,分析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能对中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
关键词 TPP 国有企业 条款
作者简介:刘湘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TPP国有企业条款。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88
一、 TPP基本情况概述
TPP意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是由文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四国签署的为实现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提供渠道的四方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美国宣布加入谈判;2009年11月,TPSEP正式更名为TPP,并开始由美国主导谈判。2015年10月,12个成员国达成了TPP基本协议。目前TPP协议中12个成员国贸易总额约占全球总量的25% ,从而超越欧盟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TPP协议是一份标准高、目标高、全面且平衡的协议。其标准高、范围广、制度新的特点将对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政治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二、TPP国有企业条款介绍
(一)条款适用范围
TPP规定条款的适用主体主要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及指定垄断给各成员方的贸易和投资带来影响的商业活动。适用范围上,除严格履行政府所规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之外,国有企业只要进行商业性活动,就须遵守本章义务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
TPP 规定,各成员方须确保其国有企业及指定垄断在从事商业性地购买或者销售行为时,必须遵循商业考虑,除非这种做法不符合它被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授权。同时各方承诺必须给予另一成员方企业或者在其领土范围内涵盖投资的企业非歧视待遇,不得构成对其他成员方的企业、商品、服务的歧视。
(三)非商业援助
TPP规定,为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性帮助,不得给另一成员方带来不利影响。这项规定包括本国国有企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国有企业从其本国领土范围向另一成员方领土范围提供服务,通过在另一成员方或者第三成员方领土内的涵盖投资的企业在另一成员方领土提供的服务。此外,还包括不得在另一个成员方领土内涵盖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非商业援助,从而给该另一个成員方的国内产业带来损害。
(四)透明度要求
TPP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透明度也做了高标准的要求。缔约方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列出所有的国有企业名单,并进行年度更新;缔约方应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有关国有企业或政府垄断实体的详细信息;缔约方应书面提供其实施或维持的提供非商业援助的政策及项目。
(五)管辖权与管制公平
TPP 国有企业规则要求,对于在缔约方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拥有或通过所有权益控制的企业,缔约方应规定本国法院就对该企业提起的民事诉讼拥有管辖权。TPP国有企业条款采用相对豁免原则以限制国有企业的豁免权。
(六)制定原则
从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内容可以看出其核心思想为“竞争中立”原则。“竞争中立”概念源自澳大利亚,是指政府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 。竞争中立规则并不是为了遏制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取消一切国有企业,而是希望通过公平竞争来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使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从而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市场活力。
TPP国有企业条款所反映出的“竞争中立”原则不仅要求国有企业与国内私营企业具有相同的地位,同时也要求一国的国有企业与合资企业、他国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我们应意识到,美国在TPP中适用该原则时,在某些程度上,是对国有企业的“竞争限制”,以维护其自身利益。
三、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我国的影响
(一)中国宏观调控模式及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受阻
中国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都作为政府的替代角色帮助国家履行了部分义务,为我国各个方面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而TPP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作出了较大程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国有企业的负担,这必将使我国国有企业在其责任的发挥过程上受到严峻的挑战。
(二)中国国有企业的海外利益受损
目前,在海外投资领域我国国有企业仍占据主要地位,TPP中竞争中立原则对国有企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后,将会对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项目上的主体地位与经营行为造成一定的威胁,增大国有企业已有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风险,加大我国国有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难度。
(三)中国国有企业受贸易转移效应威胁
TPP消除或减弱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从而对外形成了贸易壁垒,零关税或较低的关税水平会导致各个成员国优先购买内部成员国的商品,歧视非成员国的商品,抑制非成员国的贸易发展。而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与TPP成员国间具有较密切的贸易往来。TPP中部分国家与我国贸易结构较为相似,这意味着我国与这些国家间存在激烈的出口竞争,而TPP的签订将在一定程度上较低中国竞争优势,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从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
(四)不利于日后我国加入TPP
加入TPP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因此,不排除我国日后加入TPP的可能。由于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政治体制,我国对于国有企业的依赖度仍然较高,一时之间无法完全取消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优势。同时,即使TPP中规定了某些国有企业条款适用的例外,但其例外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故TPP国有企业条款对与中国国有企业具有极大的限制力及拘束力,将会使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中国的应对措施
(一)正确的看待TPP规则
尽管TPP某些条款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贸易保护倾向,对我国经济发展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但我们应客观评价TPP协议,不可过分放大其消极影响。中国应认真研究TPP中的各项条款,判断出其将会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并提前规划应对措施。中国应以大国的姿态去包容TPP条款,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认同其中的核心原则。并化用TPP中较为合理有力的条款与原则积极寻求亚太地区的合作,建立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通过仔细分析TPP国有企业条款,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并不是私有化,其目的是通过股权的分散来淡化国有企业的“国有化”色彩,混合所有制不仅能够推动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更能较好的应对TPP国有企业条款的相关规定。2.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未来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扩大信息公开领域,对于资金流向、经营计划、审计监督等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发布,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时效性和针对性,使中国国有企业不断贴近TPP国有企业条款所规定的标准。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补贴模式及程序
为了更好地实现竞争中立的原则以及达到TPP中非商业援助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模式及程序。我们应当规范政府补贴模式,对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其次,获得政府补贴的程序也应得到规范,避免国有企业能够轻易的获得政府补贴,从而在市场上毫无限制。制订较为复杂严格的政府补贴程序,有利于限制政府补贴的发放,从而真正实现竞争中立的目的。
(四)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实力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处于政府政策的庇护下,技术创新、制度设置、经营模式等都没有较为突出的表现。由于政策优惠及政府支持,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不够,严重缺乏进取心与竞争意识,发展进程十分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和作用,必须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将其公平的置于市场经济环境中与私营企业竞争。从我国国情出发,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技术落后,人员管理机制不合理,缺乏人才以及配套的人才提升机制。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应积极引进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来配合人才进行技术和制度上的革新,避免引进人才后出现“人才死于体制内”的现象。当今社会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便是科技与人才,两方兼顾才能切实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使国有企业在全球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大力发展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网络
TPP国有企业条款是中国加入TPP的一道较高门槛,在中国未能达到加入TPP的要求时,中国应积极与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以抵消TPP对于中国造成的不利影响。美国主导TPP的其中目的之一便是弱化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中国破解TPP围堵的一个杀手锏,就是加强周边和双边贸易关系,构建以“中国 X”的自由贸易网络。
(六)建立健全的法规政策
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在竞争法与竞争政策上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这间接导致了我国多数企业在重视竞争政策的国际舞台上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上的做法,完善我国竞争方面的立法并加强市场监督来创造并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参与竞争并维护其公平竞争的权益,使得我国能够更好更快的与国际市场接轨,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这一国际市场规则。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某些时候,行业协会可代替政府行使一些职能,从而可能解决由于国有企业条款引起的贸易摩擦问题。行业协会在为本行业企业提供相应信息,促进本行业交流发展的同时,应当对本行业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管。同时,行业协会可代表政府在企业贸易摩擦中应诉,降低了国有企业对于政府的依赖,有利于淡化其“国有性”,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
注释:
叶文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华北金融.2016(1).19-20.
柯静、宋国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规则评析.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6(2).1-2.
唐宜红、姚曦.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立规则——TPP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挑战与启示.学术前沿.2015(12).61-63.
参考文献:
[1]陈曦.美国给国有企业定规范.中国新时代.2012(1).
关键词 TPP 国有企业 条款
作者简介:刘湘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TPP国有企业条款。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88
一、 TPP基本情况概述
TPP意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是由文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四国签署的为实现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提供渠道的四方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美国宣布加入谈判;2009年11月,TPSEP正式更名为TPP,并开始由美国主导谈判。2015年10月,12个成员国达成了TPP基本协议。目前TPP协议中12个成员国贸易总额约占全球总量的25% ,从而超越欧盟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TPP协议是一份标准高、目标高、全面且平衡的协议。其标准高、范围广、制度新的特点将对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政治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二、TPP国有企业条款介绍
(一)条款适用范围
TPP规定条款的适用主体主要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及指定垄断给各成员方的贸易和投资带来影响的商业活动。适用范围上,除严格履行政府所规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之外,国有企业只要进行商业性活动,就须遵守本章义务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
TPP 规定,各成员方须确保其国有企业及指定垄断在从事商业性地购买或者销售行为时,必须遵循商业考虑,除非这种做法不符合它被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授权。同时各方承诺必须给予另一成员方企业或者在其领土范围内涵盖投资的企业非歧视待遇,不得构成对其他成员方的企业、商品、服务的歧视。
(三)非商业援助
TPP规定,为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性帮助,不得给另一成员方带来不利影响。这项规定包括本国国有企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国有企业从其本国领土范围向另一成员方领土范围提供服务,通过在另一成员方或者第三成员方领土内的涵盖投资的企业在另一成员方领土提供的服务。此外,还包括不得在另一个成员方领土内涵盖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非商业援助,从而给该另一个成員方的国内产业带来损害。
(四)透明度要求
TPP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透明度也做了高标准的要求。缔约方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列出所有的国有企业名单,并进行年度更新;缔约方应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有关国有企业或政府垄断实体的详细信息;缔约方应书面提供其实施或维持的提供非商业援助的政策及项目。
(五)管辖权与管制公平
TPP 国有企业规则要求,对于在缔约方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拥有或通过所有权益控制的企业,缔约方应规定本国法院就对该企业提起的民事诉讼拥有管辖权。TPP国有企业条款采用相对豁免原则以限制国有企业的豁免权。
(六)制定原则
从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内容可以看出其核心思想为“竞争中立”原则。“竞争中立”概念源自澳大利亚,是指政府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 。竞争中立规则并不是为了遏制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取消一切国有企业,而是希望通过公平竞争来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使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从而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市场活力。
TPP国有企业条款所反映出的“竞争中立”原则不仅要求国有企业与国内私营企业具有相同的地位,同时也要求一国的国有企业与合资企业、他国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我们应意识到,美国在TPP中适用该原则时,在某些程度上,是对国有企业的“竞争限制”,以维护其自身利益。
三、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我国的影响
(一)中国宏观调控模式及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受阻
中国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都作为政府的替代角色帮助国家履行了部分义务,为我国各个方面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而TPP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作出了较大程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国有企业的负担,这必将使我国国有企业在其责任的发挥过程上受到严峻的挑战。
(二)中国国有企业的海外利益受损
目前,在海外投资领域我国国有企业仍占据主要地位,TPP中竞争中立原则对国有企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后,将会对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项目上的主体地位与经营行为造成一定的威胁,增大国有企业已有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风险,加大我国国有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难度。
(三)中国国有企业受贸易转移效应威胁
TPP消除或减弱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从而对外形成了贸易壁垒,零关税或较低的关税水平会导致各个成员国优先购买内部成员国的商品,歧视非成员国的商品,抑制非成员国的贸易发展。而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与TPP成员国间具有较密切的贸易往来。TPP中部分国家与我国贸易结构较为相似,这意味着我国与这些国家间存在激烈的出口竞争,而TPP的签订将在一定程度上较低中国竞争优势,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从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
(四)不利于日后我国加入TPP
加入TPP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因此,不排除我国日后加入TPP的可能。由于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政治体制,我国对于国有企业的依赖度仍然较高,一时之间无法完全取消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优势。同时,即使TPP中规定了某些国有企业条款适用的例外,但其例外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故TPP国有企业条款对与中国国有企业具有极大的限制力及拘束力,将会使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中国的应对措施
(一)正确的看待TPP规则
尽管TPP某些条款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贸易保护倾向,对我国经济发展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但我们应客观评价TPP协议,不可过分放大其消极影响。中国应认真研究TPP中的各项条款,判断出其将会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并提前规划应对措施。中国应以大国的姿态去包容TPP条款,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认同其中的核心原则。并化用TPP中较为合理有力的条款与原则积极寻求亚太地区的合作,建立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通过仔细分析TPP国有企业条款,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并不是私有化,其目的是通过股权的分散来淡化国有企业的“国有化”色彩,混合所有制不仅能够推动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更能较好的应对TPP国有企业条款的相关规定。2.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未来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扩大信息公开领域,对于资金流向、经营计划、审计监督等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发布,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时效性和针对性,使中国国有企业不断贴近TPP国有企业条款所规定的标准。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补贴模式及程序
为了更好地实现竞争中立的原则以及达到TPP中非商业援助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模式及程序。我们应当规范政府补贴模式,对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其次,获得政府补贴的程序也应得到规范,避免国有企业能够轻易的获得政府补贴,从而在市场上毫无限制。制订较为复杂严格的政府补贴程序,有利于限制政府补贴的发放,从而真正实现竞争中立的目的。
(四)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实力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处于政府政策的庇护下,技术创新、制度设置、经营模式等都没有较为突出的表现。由于政策优惠及政府支持,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不够,严重缺乏进取心与竞争意识,发展进程十分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和作用,必须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将其公平的置于市场经济环境中与私营企业竞争。从我国国情出发,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技术落后,人员管理机制不合理,缺乏人才以及配套的人才提升机制。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应积极引进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来配合人才进行技术和制度上的革新,避免引进人才后出现“人才死于体制内”的现象。当今社会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便是科技与人才,两方兼顾才能切实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使国有企业在全球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大力发展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网络
TPP国有企业条款是中国加入TPP的一道较高门槛,在中国未能达到加入TPP的要求时,中国应积极与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以抵消TPP对于中国造成的不利影响。美国主导TPP的其中目的之一便是弱化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中国破解TPP围堵的一个杀手锏,就是加强周边和双边贸易关系,构建以“中国 X”的自由贸易网络。
(六)建立健全的法规政策
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在竞争法与竞争政策上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这间接导致了我国多数企业在重视竞争政策的国际舞台上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上的做法,完善我国竞争方面的立法并加强市场监督来创造并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参与竞争并维护其公平竞争的权益,使得我国能够更好更快的与国际市场接轨,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这一国际市场规则。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某些时候,行业协会可代替政府行使一些职能,从而可能解决由于国有企业条款引起的贸易摩擦问题。行业协会在为本行业企业提供相应信息,促进本行业交流发展的同时,应当对本行业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管。同时,行业协会可代表政府在企业贸易摩擦中应诉,降低了国有企业对于政府的依赖,有利于淡化其“国有性”,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
注释:
叶文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华北金融.2016(1).19-20.
柯静、宋国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规则评析.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6(2).1-2.
唐宜红、姚曦.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立规则——TPP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挑战与启示.学术前沿.2015(12).61-63.
参考文献:
[1]陈曦.美国给国有企业定规范.中国新时代.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