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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大农村在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许多地方尤其是东中部等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对农地使用制度又继续深入地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其中较为典型的创新有被称为“平度创建”的“两田制”、“规模经营制”和“ ‘四荒’使用权拍卖”等。这些制度创新都是以农地的集体所有和农地使用权的分散化为政策前提,同时表现出农村社区在农地的配置中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和对效率原则的进一步重视。这无疑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有效流转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