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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并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发布。白2006年7月1日起施行。57号令宣布: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