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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多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在社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个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有所提及,但只是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在社会上产生显著的影响。个人信用体系是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需不断地进行改进,以便能在社会商业活动和经济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整合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效方法,以促进国家信用体系的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