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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化工行业的第一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被告之一范某曾是原告某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化研院”)的职工,在职期间主要负责“尼龙66”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销售工作,1996年提出辞职,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到本案另一被告美辰公司任技术负责人。1997年化研院以范某和美辰公司侵犯其尼龙66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尼龙66技术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原告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原告制定了技术档案借阅制度,签定了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告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有关的公开报道没有公开该技术,因此尼龙66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