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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分别从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的角度浅谈灾难性新闻报道中传播主体和行为应当承担的伦理规范,从而使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认识到灾难性新闻报道应服从伦理规范的要求。
【關键词】灾难性新闻报道 传播主体和行为 伦理规范
新闻伦理属于应用伦理范畴。新闻伦理道德指的是由新闻界制定的或者由新闻主管机关颁布并为新闻界所认同的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奉的新闻伦理道德原则、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和新闻传播行为准则。自律是新闻伦理中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媒介在新闻报道尤其在进行灾难性新闻报道时要服从伦理规范的要求。
在当今灾难频发的社会,灾难性新闻具有大信息量、强震撼力、高度冲突性、深刻社会影响力的特点,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专业诉求肯定会给记者带来了巨大的情感冲突和伦理抉择困惑——也许新闻价值的高度总是跟伦理抉择的难度成正比,正因为如此,研究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在灾难性新闻中应该承担的伦理规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选择从新闻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的角度来论述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在灾难性新闻中应该承担的伦理规范。
一、新闻传播主体的伦理规范
这里的新闻传播主体就是指新闻报道活动中的把关者——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灾难性报道的新闻伦理具体到新闻工作者个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1.新闻传播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闻自由。包括新闻工作者获取、处理、传播、接受、使用信息的权利。把新闻传播的权利归结为新闻传播主体的伦理规范,首先是源于人类的本性,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是生命的本质属性之一,各种社会形态下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天赋性是最大的伦理,是使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其次,从灾难性新闻角度来看,因为传播不当容易对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如2003年4月30号以前媒体对于非典的报道集体失语,这无疑违背了约束新闻工作者的最基本的伦理——新闻自由。
随着国家信息政策的透明化和新闻媒介自身的发展,新闻工作者对于灾难事件的自由传播受到两方面的保障:
新闻传播权利通过道德形式体现,即在人类的普遍道德中,自由传播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任何限制和剥夺这一权利的行为都必将遭到舆论的谴责;此外,对于灾难事件的自由传播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非典”危机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新闻发布制度。从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和“让权利在阳光下运作”等新观念,到全国人大修改《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删除了“媒体不得擅自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报道”的条例,再到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都为记者第一时间赶赴灾难事件现场进行自由报道提供了政策和体制上的保障。
从汶川地震报道来看,媒体工作者将新闻自由实践得很成功。地震发生后,新闻工作者迅速赶赴灾区进行采访活动,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第一路记者在两小时后就踏上了赶赴灾区的路途。为了将灾情早日报道出来,在地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支持下,解放军利用空降,冲锋舟等方式,率先将新化社记者和央视记者送达汶川。这也体现了新闻自由已经受到国家的充分支持和保障。
2.新闻传播的道德义务。新闻传播者享受着新闻传播自由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约束新闻工作者的伦理秩序一般通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现。比如,1991年1月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12月颁布的《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等。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也是约束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新闻工作者特别是记者的伦理基础。
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一名社会人,所以在面对灾难的时候,他也应当承担起“拯救生命,保护生者”的伦理责任,甚至可以说:人的安危、人的情感、人的尊严,比收集新闻信息、提供报道更重要。地震发生后,许多新闻记者奋不顾身地深入重灾区,发出关于震中灾情报道,在他们身上体现出了不起的新闻职业道德。同样,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中央台记者在事后坦言到达地震灾区的第一天却没有完成采访任务,因为现场太惨烈了,所有人都加入了救人行列。在他们身上同样也体现了了不起的伦理道德。
二、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规范
在灾难事件报道过程中,新闻传播行为涉及的人群主要包括新闻事件主体和新闻事件的受众。对于二者,我们都必须考虑到传播的伦理因素。
1.保护新闻事件主体的新闻伦理规范
灾难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及其亲人都或多或少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伤害,面对这样的特殊报道对象,记者必须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只追求新闻性,把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所有信息包括隐私等公诸于众,必然遭到新闻伦理的抑制,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度,形成不良的传播效果。
具体说来,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保护新闻事件主体的伦理规范主要包括:
⑴尊重隐私
隐私是关乎人尊严的权利,因此被视为不言而喻、必不可少的权利。灾难发生后,媒体必然要承担起传递灾难信息的职责。但是我们同时要看到的是,报道必然会涉及对现场的报道,但是没有人会愿意把亲人的尸体,把自己在巨大的灾难后所表现出的痛楚、绝望、残疾的身躯呈现在公众面前。因此在灾难性报道中,媒体承担传递信息的前提是必须给新闻受访者必要的尊严,不能侵犯其起码的隐私。
贝尔塞描述了三种不同的隐私:身体的隐私、精神或交流的隐私、私人信息隐私。所以灾难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必须从这些角度进行考虑,尽量避免肢残的身体(即便已经死去)过度暴露在公众视线中,以至让当事人的身体尊严受伤;尽量让极度悲伤的情绪表情避开特写镜头的强调,以至让当事人的精神尊严受伤;要尽量避免对人物肢残身体和面部痛苦扭曲特写镜头的使用、避免过于惨烈的画面的使用。
⑵最小伤害
在巨大的灾难过后,人们的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如果媒体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处理不当,等于是让受难者将心中的创伤再次回忆一遍,很容易造成对受灾者心理上的再次伤害。香港大学心理学教授把记者在地震现场或医院、学校对遭遇严重灵创伤的人实行“冷酷新闻挖掘采访”称为“媒体暴力”。因此记者在报道灾难事件中必须以最小伤害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如果说“不可侵犯隐私”强调的是行为,媒体那么“最小伤害”则强调行为产生的结果,属于结果伦理取向。
在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中(1996年9月修订版),“最小伤害”被列为与“追寻真相”、“独立行动”同等重要的地位。最小伤害原则从广义来说可以是针对国家、社会、个人等多个层次的原则;从狭义来说,它强调的往往是灾难中的报道对象即受灾群众,因此保护弱势群体是灾难报道中的重要原则,而未成年人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另外,受众中的未成年人也是传媒尤其是大众传媒需要保护的对象。
⑶同情和怜悯
面对一场大的灾难,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记者虽然是职业工作者,但是他首先是一个人,所以他不可能完全是一场灾难的记录者,在他的作品里必然会融入自己的同情和怜悯。不少伦理学家认为同情心是道德伦理的源头和动力。现代经济学的开创人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道德情操论》一书中特别强调人的同情心,他是有关同情心的主要阐述者。
但是我们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受灾者所表现出的同情和怜悯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感情,而是一种出于平等地位的感情流露,在给予同情和关怀的同时必须给他们以必要的尊重,这样才能写出真正感人的新闻作品。
总体看来,汶川地震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基本能够恪守面对采访对象所应当遵守的新闻伦理,但是仍然不乏一些因为自身职业素养不足,而违背了新闻伦理的事例。5·12汶川大地震救援过程中,我们确实在镜头中看到过这样的场景:被埋了几十个上百个小时,一个个伤员已经很虚弱了,急需抢救,记者们还要追着左问右问。对痛失父母和两岁女儿却仍在安抚灾民的女民警蒋敏,我们却听到了这样的提问:“看到老人和孩子,会不会想到自己的父母和女儿?”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这些违背新闻伦理的采访活动无意都给新闻当事人带来了伤害。从这些事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规范仍存在着不足,亟待完善。
2.维护新闻受众的新闻伦理规范
新闻报道作品本身是没有伦理属性的,只有在进入传播领域,与人接触后才具有了道德因素,因此如何维护受众权利的行为准则,也必须纳入新闻传播的伦理规范体系。
面对灾难性新闻报道的受众,媒体首先应当维护受众的知情权。对于灾难,公民有“知的权利”。所以媒体应当尽可能全面真实地向受众传递灾难信息。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灾难报道会对受众产生一定的传播效果,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容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应。所以为了维护新闻受众的权利,必须坚持人性化报道原则。
灾难报道面对的受众系统是多层次的,可以分为灾区受众、非灾区受众。但无论面对何种受众,都要坚持人性化角度,避免对灾难惨烈程度的过分渲染,减少大量破坏性现场和血腥的场面,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灾区受众第二次暴露于灾难中,造成新的伤害和恐慌。同时非重灾区受众如果观看过多的灾难现场后,也会产生一些心理应激反应。
汶川地震新闻报道就十分注重正面宣传,关注对生命的关注和赞扬。地震救援后,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受众看到最多的内容都是有关救人的,我们为一次次的成功营救而感动,为一个个舍身忘我的动人事迹流泪。媒体展现在我們面前的不是血肉模糊的灾区景象,而是一曲曲“不抛弃,不放弃”的时代壮歌。
三、结语
灾难性新闻备受社会关注,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除了要遵循新闻真实性、时效性外,更要服从伦理规范的要求。只有这样,灾难性新闻报道才能更好的满足受众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书目
1.王卉 《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基于汶川大地震的案例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年9月 总第205期
2. 谭刚强. 走出五月,那一场心理地震还会摇撼吗?http://www. douban.com /people/keyto /notes.
3. 罗恩·史密斯 《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传播实务)
【關键词】灾难性新闻报道 传播主体和行为 伦理规范
新闻伦理属于应用伦理范畴。新闻伦理道德指的是由新闻界制定的或者由新闻主管机关颁布并为新闻界所认同的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奉的新闻伦理道德原则、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和新闻传播行为准则。自律是新闻伦理中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媒介在新闻报道尤其在进行灾难性新闻报道时要服从伦理规范的要求。
在当今灾难频发的社会,灾难性新闻具有大信息量、强震撼力、高度冲突性、深刻社会影响力的特点,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专业诉求肯定会给记者带来了巨大的情感冲突和伦理抉择困惑——也许新闻价值的高度总是跟伦理抉择的难度成正比,正因为如此,研究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在灾难性新闻中应该承担的伦理规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选择从新闻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的角度来论述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在灾难性新闻中应该承担的伦理规范。
一、新闻传播主体的伦理规范
这里的新闻传播主体就是指新闻报道活动中的把关者——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灾难性报道的新闻伦理具体到新闻工作者个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1.新闻传播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闻自由。包括新闻工作者获取、处理、传播、接受、使用信息的权利。把新闻传播的权利归结为新闻传播主体的伦理规范,首先是源于人类的本性,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是生命的本质属性之一,各种社会形态下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天赋性是最大的伦理,是使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其次,从灾难性新闻角度来看,因为传播不当容易对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如2003年4月30号以前媒体对于非典的报道集体失语,这无疑违背了约束新闻工作者的最基本的伦理——新闻自由。
随着国家信息政策的透明化和新闻媒介自身的发展,新闻工作者对于灾难事件的自由传播受到两方面的保障:
新闻传播权利通过道德形式体现,即在人类的普遍道德中,自由传播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任何限制和剥夺这一权利的行为都必将遭到舆论的谴责;此外,对于灾难事件的自由传播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非典”危机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新闻发布制度。从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和“让权利在阳光下运作”等新观念,到全国人大修改《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删除了“媒体不得擅自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报道”的条例,再到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都为记者第一时间赶赴灾难事件现场进行自由报道提供了政策和体制上的保障。
从汶川地震报道来看,媒体工作者将新闻自由实践得很成功。地震发生后,新闻工作者迅速赶赴灾区进行采访活动,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第一路记者在两小时后就踏上了赶赴灾区的路途。为了将灾情早日报道出来,在地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支持下,解放军利用空降,冲锋舟等方式,率先将新化社记者和央视记者送达汶川。这也体现了新闻自由已经受到国家的充分支持和保障。
2.新闻传播的道德义务。新闻传播者享受着新闻传播自由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约束新闻工作者的伦理秩序一般通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现。比如,1991年1月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12月颁布的《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等。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也是约束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新闻工作者特别是记者的伦理基础。
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一名社会人,所以在面对灾难的时候,他也应当承担起“拯救生命,保护生者”的伦理责任,甚至可以说:人的安危、人的情感、人的尊严,比收集新闻信息、提供报道更重要。地震发生后,许多新闻记者奋不顾身地深入重灾区,发出关于震中灾情报道,在他们身上体现出了不起的新闻职业道德。同样,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中央台记者在事后坦言到达地震灾区的第一天却没有完成采访任务,因为现场太惨烈了,所有人都加入了救人行列。在他们身上同样也体现了了不起的伦理道德。
二、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规范
在灾难事件报道过程中,新闻传播行为涉及的人群主要包括新闻事件主体和新闻事件的受众。对于二者,我们都必须考虑到传播的伦理因素。
1.保护新闻事件主体的新闻伦理规范
灾难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及其亲人都或多或少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伤害,面对这样的特殊报道对象,记者必须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只追求新闻性,把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所有信息包括隐私等公诸于众,必然遭到新闻伦理的抑制,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度,形成不良的传播效果。
具体说来,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保护新闻事件主体的伦理规范主要包括:
⑴尊重隐私
隐私是关乎人尊严的权利,因此被视为不言而喻、必不可少的权利。灾难发生后,媒体必然要承担起传递灾难信息的职责。但是我们同时要看到的是,报道必然会涉及对现场的报道,但是没有人会愿意把亲人的尸体,把自己在巨大的灾难后所表现出的痛楚、绝望、残疾的身躯呈现在公众面前。因此在灾难性报道中,媒体承担传递信息的前提是必须给新闻受访者必要的尊严,不能侵犯其起码的隐私。
贝尔塞描述了三种不同的隐私:身体的隐私、精神或交流的隐私、私人信息隐私。所以灾难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必须从这些角度进行考虑,尽量避免肢残的身体(即便已经死去)过度暴露在公众视线中,以至让当事人的身体尊严受伤;尽量让极度悲伤的情绪表情避开特写镜头的强调,以至让当事人的精神尊严受伤;要尽量避免对人物肢残身体和面部痛苦扭曲特写镜头的使用、避免过于惨烈的画面的使用。
⑵最小伤害
在巨大的灾难过后,人们的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如果媒体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处理不当,等于是让受难者将心中的创伤再次回忆一遍,很容易造成对受灾者心理上的再次伤害。香港大学心理学教授把记者在地震现场或医院、学校对遭遇严重灵创伤的人实行“冷酷新闻挖掘采访”称为“媒体暴力”。因此记者在报道灾难事件中必须以最小伤害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如果说“不可侵犯隐私”强调的是行为,媒体那么“最小伤害”则强调行为产生的结果,属于结果伦理取向。
在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中(1996年9月修订版),“最小伤害”被列为与“追寻真相”、“独立行动”同等重要的地位。最小伤害原则从广义来说可以是针对国家、社会、个人等多个层次的原则;从狭义来说,它强调的往往是灾难中的报道对象即受灾群众,因此保护弱势群体是灾难报道中的重要原则,而未成年人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另外,受众中的未成年人也是传媒尤其是大众传媒需要保护的对象。
⑶同情和怜悯
面对一场大的灾难,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记者虽然是职业工作者,但是他首先是一个人,所以他不可能完全是一场灾难的记录者,在他的作品里必然会融入自己的同情和怜悯。不少伦理学家认为同情心是道德伦理的源头和动力。现代经济学的开创人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道德情操论》一书中特别强调人的同情心,他是有关同情心的主要阐述者。
但是我们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受灾者所表现出的同情和怜悯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感情,而是一种出于平等地位的感情流露,在给予同情和关怀的同时必须给他们以必要的尊重,这样才能写出真正感人的新闻作品。
总体看来,汶川地震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基本能够恪守面对采访对象所应当遵守的新闻伦理,但是仍然不乏一些因为自身职业素养不足,而违背了新闻伦理的事例。5·12汶川大地震救援过程中,我们确实在镜头中看到过这样的场景:被埋了几十个上百个小时,一个个伤员已经很虚弱了,急需抢救,记者们还要追着左问右问。对痛失父母和两岁女儿却仍在安抚灾民的女民警蒋敏,我们却听到了这样的提问:“看到老人和孩子,会不会想到自己的父母和女儿?”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这些违背新闻伦理的采访活动无意都给新闻当事人带来了伤害。从这些事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规范仍存在着不足,亟待完善。
2.维护新闻受众的新闻伦理规范
新闻报道作品本身是没有伦理属性的,只有在进入传播领域,与人接触后才具有了道德因素,因此如何维护受众权利的行为准则,也必须纳入新闻传播的伦理规范体系。
面对灾难性新闻报道的受众,媒体首先应当维护受众的知情权。对于灾难,公民有“知的权利”。所以媒体应当尽可能全面真实地向受众传递灾难信息。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灾难报道会对受众产生一定的传播效果,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容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应。所以为了维护新闻受众的权利,必须坚持人性化报道原则。
灾难报道面对的受众系统是多层次的,可以分为灾区受众、非灾区受众。但无论面对何种受众,都要坚持人性化角度,避免对灾难惨烈程度的过分渲染,减少大量破坏性现场和血腥的场面,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灾区受众第二次暴露于灾难中,造成新的伤害和恐慌。同时非重灾区受众如果观看过多的灾难现场后,也会产生一些心理应激反应。
汶川地震新闻报道就十分注重正面宣传,关注对生命的关注和赞扬。地震救援后,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受众看到最多的内容都是有关救人的,我们为一次次的成功营救而感动,为一个个舍身忘我的动人事迹流泪。媒体展现在我們面前的不是血肉模糊的灾区景象,而是一曲曲“不抛弃,不放弃”的时代壮歌。
三、结语
灾难性新闻备受社会关注,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除了要遵循新闻真实性、时效性外,更要服从伦理规范的要求。只有这样,灾难性新闻报道才能更好的满足受众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书目
1.王卉 《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基于汶川大地震的案例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年9月 总第205期
2. 谭刚强. 走出五月,那一场心理地震还会摇撼吗?http://www. douban.com /people/keyto /notes.
3. 罗恩·史密斯 《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传播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