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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基本人权,在我国受到宪法、法律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确认和保障。但是无论从大学自治。还是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考虑。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都应该加以限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进行了一般性限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限制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条件。但是这种限制是越权立法,面临着合宪法性困境。实践中,我国高校及其内部机构越权“立法”也很普遍。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参考法律保留原则。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设定高校处分权。这样做。必须尊重大学自治。同时必须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