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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陪审制度从梭伦建立陪审法庭伊始,即承担着保障司法民主、制约司法专断的任务。陪审制度的存在与进步,其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民众不愿意在司法领域完全让渡固有权力,放弃这个了解、掌控司法权的唯一途径,非民选任命法官的国家,人民对法官职权无牵制能力,法官终身制又强化了这一趋势,参与司法过程成为对法官进行牵制的唯一机会。陪审制度作为司法上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对强化司法权威,取得司法信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陪审制度;价值;现存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58-01
1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6至5世纪的雅典。“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Jury”、 “Acessor”,是指由普通民众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兴盛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美等国家,后被各国效仿。
2 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陪审制度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它是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象征应运而生的。陪审制度就其实质而言,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陪审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
2.1 陪审制度的社会正义价值
(1)陪审制度有利于纠正偏见
正义是法院审判的永恒主题。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审判的陪审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决定了他所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远远低于法官,从而能切实维护审判的中立与公正。陪审员主要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根据自己基于生活经验而获得的信息,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另一方面,陪审员提供的观点和思路,可以使法官了解社会大众的社会倾向,了解社会各界及人民的实际情况,拓宽他们的思维模式,克服法官的职业偏见和职业习惯,使之思维接近普通大众,使他们更能用客观的标准去办理具体案件。这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审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或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时,能够弥补法院对社会民意了解的不足,有利于公正审判。
(2)陪審制度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
陪审制使普通公民参加审判,缩小了法官的职权范围,减少了徇私舞弊的可能,从而防止司法腐败。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暗箱操作和缺少制约与监督。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审判员对诉讼活动的参与,使职业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从而使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以美国为例,陪审团成员来自社会上各行各业的非专业人员,是通过人口统计、税收和选举名单由电脑任意选出的,只要年满18周岁,无犯罪劣迹,就有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的备选人员。同时陪审团成员还须经法官及双方律师的严格质疑,以排除任何与诉讼参与人有特殊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人员。这种随机选取陪审团成员,且法官与陪审团的权力相分离的机制,使当事人难以通过单独贿赂法官或陪审团成员而达到个人目的。陪审团和法官权力的相互独立,在很大程度上就遏制了司法审判中法官的独断专行,减小了法官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的清正廉洁,有效的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消除或减少司法腐败。
2.2 陪审制度的社会民主价值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陪审团的成员应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公民参加审判时的权力并不亚于法官的权力,审判工作不再由审判人员包办,而成为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公职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出了一种法律民主的思想。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普通公民中选拔任命一批陪审员,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让他们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智慧,让全社会了解到审判活动并不是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权。这些充分体现了陪审制的民主价值。
2.3 陪审制度的程序正义价值
(1)陪审制度的司法独立价值——有利于抵制干扰,保障独立审判
对于陪审员,案件一经审完,他们便消散于公众的视野。而且他们同政府无持续性联系,不受人事等方面的控制,可处于居中地位,能有效抵制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对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的干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从而有效的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2)陪审制度的司法公开价值——有利于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心,其意义在于把案件审判过程公开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透明度,审判公开不仅仅是公开庭审、让公众旁听这种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审理程序上的公开,而普通公民以陪审员身份参加案件审理,有利于审理程序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因为: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的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其次,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第三,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要想说服他们只能靠事实和证据,证据要公开,证人要出庭,这就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3 小结
陪审制度的本质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陪审制的确立和完善,是人类走向民主文明的司法制度形式之一。它作为民众参加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英美法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司法的民主理念。陪审制度在我国实施了半个多世纪,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对于陪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和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扬长避短,立足我国实际,并吸收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合理因素,进行必要的改革,使人民陪审制度名实相符,切实发挥参与、监督的作用,真正体现公开、民主的实质。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 张文显.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谭和平,段毅娟.我国陪审制度存废问题探析[N].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02-20(2).
[6]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7] 高华超.浅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废除[J].法治与社会,2007,(12):474-475.
[8] 索立军、张思锐论陪审制度[EB].中国民商实务论坛,http:∥www.civillaw.com.cn, 2002-07-12/2008-04-20.
[9] 贺薇.关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N].燕山大学学报,2007-08-15(1).
【关键词】陪审制度;价值;现存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58-01
1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6至5世纪的雅典。“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Jury”、 “Acessor”,是指由普通民众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兴盛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美等国家,后被各国效仿。
2 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陪审制度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它是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象征应运而生的。陪审制度就其实质而言,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陪审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
2.1 陪审制度的社会正义价值
(1)陪审制度有利于纠正偏见
正义是法院审判的永恒主题。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审判的陪审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决定了他所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远远低于法官,从而能切实维护审判的中立与公正。陪审员主要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根据自己基于生活经验而获得的信息,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另一方面,陪审员提供的观点和思路,可以使法官了解社会大众的社会倾向,了解社会各界及人民的实际情况,拓宽他们的思维模式,克服法官的职业偏见和职业习惯,使之思维接近普通大众,使他们更能用客观的标准去办理具体案件。这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审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或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时,能够弥补法院对社会民意了解的不足,有利于公正审判。
(2)陪審制度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
陪审制使普通公民参加审判,缩小了法官的职权范围,减少了徇私舞弊的可能,从而防止司法腐败。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暗箱操作和缺少制约与监督。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审判员对诉讼活动的参与,使职业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从而使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以美国为例,陪审团成员来自社会上各行各业的非专业人员,是通过人口统计、税收和选举名单由电脑任意选出的,只要年满18周岁,无犯罪劣迹,就有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的备选人员。同时陪审团成员还须经法官及双方律师的严格质疑,以排除任何与诉讼参与人有特殊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人员。这种随机选取陪审团成员,且法官与陪审团的权力相分离的机制,使当事人难以通过单独贿赂法官或陪审团成员而达到个人目的。陪审团和法官权力的相互独立,在很大程度上就遏制了司法审判中法官的独断专行,减小了法官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的清正廉洁,有效的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消除或减少司法腐败。
2.2 陪审制度的社会民主价值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陪审团的成员应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公民参加审判时的权力并不亚于法官的权力,审判工作不再由审判人员包办,而成为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公职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出了一种法律民主的思想。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普通公民中选拔任命一批陪审员,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让他们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智慧,让全社会了解到审判活动并不是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权。这些充分体现了陪审制的民主价值。
2.3 陪审制度的程序正义价值
(1)陪审制度的司法独立价值——有利于抵制干扰,保障独立审判
对于陪审员,案件一经审完,他们便消散于公众的视野。而且他们同政府无持续性联系,不受人事等方面的控制,可处于居中地位,能有效抵制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对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的干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从而有效的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2)陪审制度的司法公开价值——有利于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心,其意义在于把案件审判过程公开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透明度,审判公开不仅仅是公开庭审、让公众旁听这种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审理程序上的公开,而普通公民以陪审员身份参加案件审理,有利于审理程序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因为: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的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其次,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第三,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要想说服他们只能靠事实和证据,证据要公开,证人要出庭,这就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
3 小结
陪审制度的本质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陪审制的确立和完善,是人类走向民主文明的司法制度形式之一。它作为民众参加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英美法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司法的民主理念。陪审制度在我国实施了半个多世纪,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对于陪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和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扬长避短,立足我国实际,并吸收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合理因素,进行必要的改革,使人民陪审制度名实相符,切实发挥参与、监督的作用,真正体现公开、民主的实质。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 张文显.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谭和平,段毅娟.我国陪审制度存废问题探析[N].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02-20(2).
[6]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7] 高华超.浅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废除[J].法治与社会,2007,(12):474-475.
[8] 索立军、张思锐论陪审制度[EB].中国民商实务论坛,http:∥www.civillaw.com.cn, 2002-07-12/2008-04-20.
[9] 贺薇.关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N].燕山大学学报,2007-0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