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累积创新中提升人大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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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以联组会议的方式开展专题询问,也是其加强监督工作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三种组织形式: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在过去30多年里,每次常委会基本上都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但实践证明,联组会议给常委会委员提供一个更大范围内交锋的机会,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可以对一些难点、热点和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争鸣,可以使审议更加深入,也更有利于议案的充分讨论。本次探索无疑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积累了新的经验。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细心的人会发现,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创新监督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大量探索。比如,对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开展执法检查后进行追踪检查监督,将每次常委会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开展专题调研,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听取政府专项报告后作出决议,公开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等等。通过这些探索,逐步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监督的成效则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着“一府两院”。仅以两次专题询问为例,不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态度诚恳,实事求是回答委员们的关切,其更深层次的成效,则是提高了“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促使有关部门的工作方式发生重大转变。我们完全可以说,在累积创新的细节中,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在不断改进和强化。
   当然,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人大监督还有待于向更广阔的领域拓展,监督形式、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从全国人大的角度来说,今后一段时间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完善和拓展监督工作公开的形式和渠道,采取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或者邀请公民旁听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监督工作;二是,在适当的时机,激活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三是,加强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依法予以审查和撤销;四是,在监督工作中广泛采用辩论、听证等方式,以使各种意见得以充分交流和博弈。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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