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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苏联和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级差矿利是地质产品价格的构成要素,地质部门的收入可由获得级差矿利而形成。其实,这种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所建立的地租理论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提出这样一个鲜明的哲论:“凡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