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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江某等26人原系某免税公司(原属国有企业,现已改制)员工。该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制定了《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实施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员工,还规定了企业年金的具体缴费办法,方案从即日起开始实施。2001年1月20日,市社保局批复同意该方案。免税公司陆续为30多名高层管理人员办理了参加企业年金手续,并补缴了1997年1月至2000年8月的企业年金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