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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举报原告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于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的“西钓鱼台嘉园”高档商品住宅项目上。突出使用“西钓鱼台”作为商标。并宣传其商品房为“国宾住宅”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注册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制止侵权行为。被告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遂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万元。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