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音像制品分销服务案中,美国诉中国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加以限制,未履行中国GATS减让表中关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国民待遇承诺,违反GATS第17条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和第32条国际公法习惯性解释规则,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缔约目的与宗旨角度进行解释后,支持了美国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