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正当性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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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燃油税历经14年终于出台。是我国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主要从其历程、目的以及其出台的正当性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燃油税;燃油税出台目的;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142-01
  
  燃油税指政府对燃油、燃气在生产、销售或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我国的燃油税属于“费改税”的一部分,是我国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总的改革方向是,对汽油、柴油和燃气开征燃油税。以取代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相关规费,同时取消涉及交通运输和车辆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并保留少量必要的规费,实行规范化管理。
  
  1 回眸14年燃油税之路
  
  1994年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开征燃油税的建议。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公路法》修正案正式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
  2001年1月4日时任国税总局局长的金人庆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会上透露燃油税出台工作已就绪,将在适当时候开征。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至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2 燃油税出台的主要目的
  
  2.1 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形成“多用油多负担,少用油少负担”机制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的需求不断增加,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
  
  2.2 规范税费制度,理顺税费关系
  燃油税改革助于规范税费制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公平社会负担。同时,对燃油消费税实行从最定额征收,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3 利于促进汽车厂家研制节能技术
  征收燃油税也是以经济手段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必然选择。同时有利于汽车产业升级,促进厂家研制更高性能的发动机和节能技术,使企业升级改造,形成节能减排的运输方式。
  
  3 “燃油税”出台的正当性
  
  在行政立法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的今天,其正当性要求就显得极为重要,为此,必须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立体控制,防止越权立法、违法立法,使其具备形式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最终获得实质正当性。
  
  3.1 形式正当性
  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
  法律优先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宪法》却规定了“不抵触”原则和“根据”原则,其内容与法律优先有共通之处。因法律优先只是要求不抵触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只能说是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因此,这次《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并不违反法律优先原则,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举措。
  法律保留则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行政处罚法》最早体现了法律保留这一原则,《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又对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立法法》对绝对保留事项范围规定的过窄,相对保留事项也不全面,此外,对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的过于简略。因此才有《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这样粗略的规定出台。
  
  3.2 程序正当性
  (1)公众参与是燃油税出台正当性的基础
  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并非来自于人民的直接委托,“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公众参与是以程序的正当性弥补行政立法权正当性的不足,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控制行政专横,促进行政立法本土化。行政立法近来也开始注重公众参与。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就是很好的体现。但是难免有走形式、走过场之嫌。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的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征求意见的时间比较短,效果不明显,公众意见在行政立法结果中没有显现出来。
  (2)公开是行政立法程序正当性的关键
  行政公开是行政现代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行政立法公开要做到在行政立法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及其阶段性成果都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熟悉,包括立法依据公开、立法信息资料公开、立法过程公开、立法结果公开。纵观《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的出台的过程,立法机关基本做到了公开。但是应首先保障公众的立法动议权,让公众发表意见,公开立法信息材料(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除外)。在公布立法正式文本的同时应当公布立法说明,尤其是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说明。只有这样,才可以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防止立法偏私,发挥行政立法积极作用,加快行政法治的进程。
  (3)实质正当性——利益平衡
  行政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空间内制定评价各种利益重要性和调整利益冲突的具有规范性的一般标准。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达到合理妥当的利益平衡,行政立法才能获得实质的正当性。《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的出台是在处理以下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的结果。(1)改成燃油税后,一些原本由地方政府收缴的费用将直接收归中央,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利益。(2)养路费现在由交管部门负责,改成燃油税后,税收自然要划入国家税务部门。要实施燃油税,首先要妥善解决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3)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危机是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结果,其实质是人类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现代人与后代子孙围绕生存和发展空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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