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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实施。《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到期,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在核定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