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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于11月19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通知》指出,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指出,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