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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取消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通知》.自今年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建立身份证明信息档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此外,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