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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在立法上究竟是以结果犯为模式还是以行为犯为模式,学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采用“抽象的危险构成要件”立法技术,但“危险犯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需慎用。还有学者认为使用预备犯理论完全可以实现相同效果,但预备犯是一个比抽象危险犯更加“危险”的概念,这种观点看似务实,却不可行。基于对金融诈骗罪法益的重新定位,本类罪立法应当维持结果犯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