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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穗府[2008]2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2006]15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