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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法制发展的制约及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未得到充分认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国的立法进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当前各种矛盾、利益纠纷的产生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使矛盾无法有效解决,而且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引发人们对公权力的质疑和不满。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忽视执行措施程序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民事执行措施程序的监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信力,是法律和社会赋予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