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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眼镜有限公司因与H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11月间,H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Q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H公司向Q公司供应镜片,双方对货款采取滚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