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公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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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一项,‘汉唐公证处’就能从申请人那里收取债务总额0.3%的费用。”
  本以為自己所涉及的不过是一宗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但在钟文旗看来,从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赋予了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后,一切就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2016年6月6日,《民生周刊》刊发了调查性报道——《“迟到”的公证(上)》。事实上,在西安采访期间,记者也见到了被投诉方——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的负责人,以及代表该处出具上述公证书的实际经办人,就投诉方提出的质疑和法学专家提出的“法律意见”,请其作出正面回应。
  多日后,经办人以书面形式将其观点回复给记者。然而对于投诉方而言,这种回应有“避重就轻之嫌”。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已经剥离于行政体制之外却仍然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在受访时一再表示“公证处虽然是市场化运作,很多收费项目并不能做到全额收取”,但就每日所承接的业务总量而言,有知情者透露说,“汉唐公证处”仍旧居于该省各家公证处之首。
  “仅仅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一项,‘汉唐公证处’就能收取债务总额0.3%的费用。”
  知情者提醒《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占比虽小,但要是一笔1000万元的’业务’,公证处至少能从申请人那里拿到3万元。”
  经办人回应:专家观点有误
  张允光是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业务部部长(聘任制),亦为“(2014)陕证经字第00711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0017号”执行证书的实际经办人。
  “老钟(指钟文旗)之前来过我这里,我也和他说过,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我还和他解释过,公证书和执行证书都是公证处都是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的规定作出来的,没有什么问题。”张允光回忆说。
  然而按照钟文旗的说法,他之所以认为公证处“有问题”,是因为作为一宗债务纠纷案,债权人赵某某早在2014年12月31日就选择走法院裁定这个程序解决纠纷且在2015年1月9日有了裁定结果。而汉唐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都是在这个程序之后,他认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针对钟文旗提出的质疑,西北政法大学多位法学专家经过论证后,为其提供了一份载有专家论证结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2014)陕证经字第00711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0017号”执行证书“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形,符合不予执行的条件”。
  草阅了由《民生周刊》记者提供的这份法律意见书(复印件)后,张允光表示要认真研究一下再向记者回复。
  一周后,张允光作出书面回应。他向《民生周刊》记者表示,由钟文旗持有、经西北政法大学多位法学专家经过论证后形成的这份法律意见书中,除基本案情的事实部分有错误和遗漏外,专家观点也是有误的。
  张允光首先认为,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处不予办理。他指出,汉唐公证处根据包括钟文旗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受理该公证事项,直至出具公证书之日当事人之间均无争议。出借人赵某某履行了出借1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义务,各方当事人至今都对这一事实无任何争议。而“(2014)陕证经字第00711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证明的是1500万元的借贷担保的事实,并没有错误。
  其次他认为,“(2015)陕证执字第0017号”执行证书不存在违反公证程序的情形。
  张允光强调,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诸如“公证书与执行证书的出具时间差仅为一天”,“办理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程序问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到提出申请执行证书之间有一段合同履行期限”的疑问或观点,“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
  而对于法律意见书提出的“汉唐公证处未尽到债务核实义务”的问题,张允光称,该处于2015年1月15日用特快专递发出了核实通知书,债务人已经签收,未提出异议。担保人钟文旗拒收,所发邮件被退回他手中。
  投诉方反斥:公证处避重就轻
  “张允光给你们的回应未免太随意了吧?”在接到经办人的书面回复后,《民生周刊》记者将被投诉方的质证观点反馈给了投诉方。
  然而作为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钟文旗激动地反斥汉唐公证处有“避重就轻、害怕担责、藐视法律之嫌”。
  稍作冷静之后,钟文旗说,“(2014)陕证经字第00711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究竟有没有错误,他不想与汉唐公证处方面再做争论,原因是除了坚持法学专家的观点是正确的外,他还就此咨询过其他省份公证处的公证员,得到的答案和法学专家的观点是一致的。
  对于张允光就“(2015)陕证执字第0017号”执行证书问题给记者的回复,钟文旗说他只能用法规和文件说话。
  钟文旗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司法部与最高法院此前曾下发过一份《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如果根据以上规定,那么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就必须核实该债务的基本情况,确定债务是否存在。”按照钟文旗的说法,有证据证明,债权人赵某某当时仅仅提供了一份申请,填了一份申请表,经办人就办理了执行证书,“没有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存在这笔债务的任何基础资料。”
  除此之外,钟文旗指出,同样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程序,汉唐公证处在办理执行证书之前,应该与“金刚五矿”方面进行债务核实,而按照张允光的说法,2015年1月15日用特快专递发出了核实通知书,债务人已经签收,担保人拒收,所发邮件被退回,“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据钟文旗了解,导致债务核实的邮件被退回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作为经办人,张允光只在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地址,并没有填写收件人的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而收件人地址的确认,经办人是按照当时借款双方所签订合同上,担保人身份证上地址。
  “这个住址已经拆迁了,在没有电话号码的前提下,投递员是无法和收件人确认新地址的,最终只能作为无主邮件被退回给寄件人。”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钟文旗随后又给《民生周刊》记者发了一段手机通话录音。录音中记录了他与当事投递员的对话内容。投递员坦言,“没有电话,又找不到地址,于是就做了退件处理。”
  事实上最让钟文旗感到这份“迟到”的公证来的有些蹊跷,甚至是汉唐公证处有意为之的是,就在邮件被退回到汉唐公证处经办人手中的前后,他曾两次找过张允光领取“(2014)陕证经字第00711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
  “让人气愤的是,作为经办人,张允光非但没有告诉我担负核实任务的邮件已经被退回,而且就连启动核实程序的消息也没有告知于我。”钟文旗回忆说。
  知情人:市场化的公证机构
  需要提及的是,在西安当地采访时,除了采访了投诉与被投诉方以及与此事有关的法学专家外,《民生周刊》记者还在同行的引荐下,见到了一位对公证机构运作方式较为了解但不愿具名的知情者。
  他向记者透露,《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公证法》出台、颁布实施之后,全国各地公证机构都逐步与原来所属的行政管理单位剥离,变为公益二类或三类、实行经费自理模式的事业体制单位。“那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生存问题。”
  在了解了钟文旗与汉唐公证处之间的“纠葛”之后,知情者强调说,公证机构虽然被推向了市场,但其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的“底色”并没有改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也不能被改变。
  尽管如此,知情者也坦言:“市场是有诱惑的,最担心的是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经不起诱惑。”
  据知情者了解,仅仅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一项,“汉唐公证处”公证处就能从申请人那里收取债务总额0.3%的费用。
  “这就能解释通,为什么汉唐公证处在债权人选择司法途径救济之后,又出具了强制执行效力证书,造成双方债务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同时当事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又被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结果。”
  知情者判断,“包括公證书与执行证书的出具时间差仅为一天、只填写地址不写电话号码、隐瞒审核程序等等做法,都不排除经办人要在程序上,将案件拖出司法机关的调查确定范围,直接强制执行。”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知情者这种说法,与之前国内著名民诉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董少谋在受访时解释相近,即“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汉唐公证处主任杨磊告诉记者,《公证法》颁布实施之前,他们是陕西省的省公证处,目前,“除了党组成员还是事业编制,其余工作人员都是从社会上聘任的。”
  杨磊说,张允光是一个业务能力很强的职员,特别是在预防民间借贷纠纷上,“他的经验很足,因此业务量也很大。”
  颇为戏剧性的是,记者采访张张允光期间,又有多封特快专递被退回他的手中,而在快递的收件人信息栏中,收件人电话号码均被标注为“无”。
  钟文旗说,他已经将某快递公司告上法庭,因为根据规定,“寄件人、收件人的电话号码要准确、有效。寄件人、收件人号码必须填写,优先填写手机号码。”
  “‘迟到’的公证是最不公正的公证。”钟文旗自言自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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