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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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通过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对于犯罪轻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起诉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于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因此出现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权利难以保障、检察机关陷入权利滥用的泥沼等问题,本文旨在透过问题分析本质,找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以保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犯罪 实施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设立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属于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检察院的起诉自由裁量权问题。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一)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刑罚的范围过窄。从现行刑法来看,法定性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本身就很少,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刑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仅有十四个罪名,这些犯罪不是未成年人高发性犯罪的范畴。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己占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型、突发性的发展趋势。青少年的犯罪形势十分严峻,而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不能够很好的适用于未成年人,一年以下刑罚的罪名都非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这样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悖于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
  (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与被害人的意见效力不对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不同意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应该提起公诉;而被害人的意见仅为参考意见,即被害人同意与否并没有决定性的效力。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既不受被害人意见的左右,又不忽视被害人的合理意见。然而,这样的想法在实践中很难落实。而且,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效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无疑是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的,被害人意见这一程序要件的真正目的没有起到实质作用。
  (三)检察机关陷入权力滥用的泥沼。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以应用实施,最大的优点就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更好的处理不同情况的案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权力扩大而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适用附条件起诉之前,检察官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职能,在适用之后,还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监督考察职能。检察官集追诉、社会调查、裁断、执行四重职能于一身,权力的过度集中存在侵犯未成年人人权的危险。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确立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案件,体现了立法者在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的审慎态度,但是,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中,有罪必罚的观念已经落后于时代,。从近年来的量刑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期集中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占总人数的42.07%,因此,我们应该适当地放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以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必要条件。首先,刑事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化解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被害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如果可以宽恕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在保护双方利益的情况下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其次,被害人原谅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说被害人接受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接受给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制度,让他们从新做人。最后,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是切实的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事前救济程序落实到实处。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是悔罪表现的一种认定方式。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应该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从权利设置到救济程序方式都应该对等。
  (三)建立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仅有公安机关的监督和被害人监督是不够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才能够很好的防止权力的滥用,鉴于这一原因我们提出了一下建议:
  第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下级检察机关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应该报给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于下一级检察机关的决定不当时,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下级检察院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制约。犯罪嫌疑人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方,赋予监督权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虽非刑罚处罚,但毕竟在一些事项上剥夺了被不起诉人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第三、人民监督员监督制约。我认为,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扩大至附条件不起诉。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委会的会议,在实施的过程中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检察委员会在审核后,给出书面的答复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日趋完善,其价值也体现在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在实践的过程中,适当的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范围,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设置更加完善的配套的监督机制等方法来保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良性运行。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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