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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欺诈的研究视角,大多限于合同欺诈的角度,着眼于欺诈的构成及其法律后果,或者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但此种进路忽略了欺诈行为本身以及侵权法上的欺诈,忽视了侵权法在对欺诈的调整中应有的作用,甚至将侵权法对欺诈行为的控制化为乌有。若从法律行为的效力控制、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承担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判处等不同的法律调控方式及其作用空间角度考察,可以更加明确对不同层面的欺诈的法律调控,也可更有效保护表意人的合法权益。